關于開展2011年度在京保險中介機構外部審計工作的通知
京保監發[2012]27號
各在京保險中介機構,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
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和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機構外部審計指引》的相關要求,現將在京保險專業中介法人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2011年外部審計工作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外部審計對象
2011年11月30日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中介機構。
二、外部審計工作中會計師事務所的資質要求
(一)具備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執業資格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二)會計師事務所成立時間在1年以上,且與被審計中介機構無關聯關系;
(三)近3年內未發生被當地注冊會計師協會懲戒的違法違規行為。
原則上要求由住所在北京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在京中介機構的審計工作。如果被審計保險中介機構確需由外地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審計,必須說明理由并提供當地注冊會計師協會出具的關于該事務所近3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材料。
三、外部審計重點內容
(一)中介機構應按照《保險中介四張財務報表》的格式編制會計報表。
(二)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應對以下事項進行重點披露:
1.是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2.確認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當,年度利潤核算是否正確,并按照明細科目對會計報表主要項目進行注釋。
3.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對客戶資金和自有資金分設賬戶進行管理;是否未經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費資金,未及時進行保費結算;開設代收保費賬戶或客戶資金專用賬戶的,是否列明開戶銀行及賬號、期初余額、代收保費、代領賠款、支付保費、代付賠款和期末余額等情況。
4.是否及時、足額繳存營業保證金并簽訂保證金存款協議,是否違規動用營業保證金。未繳存營業保證金的,是否足額投保或按期續保職業責任保險;投保責任險的,是否注明保險期限、保額、保費等情況。
5.是否及時、足額繳納保險監管費,并注明監管費的計算過程及繳費金額。
6.是否按規定使用《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并注明發票開具的總金額及張數。
7.應收、應付等往來款項是否真實,長期掛賬的款項相關手續是否齊全,有無異常情況。
(三)中介機構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時,可以與會計師事務所約定出具管理建議書,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1.信息化系統能否滿足各項業務發展的需要;
2.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健全;
3.各項內控制度是否有效執行,能否保護本機構和業務委托人的利益。
四、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在外部審計工作中的職責
北京保監局授權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對中介機構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質審核和登記,并對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具體職責為:
(一)審核中介機構提交的會計師事務所資質和審計業務約定書,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是否符合要求,對于不符合要求的應列明具體理由。
(二)定期清查中介機構外部審計工作進展情況,提示未及時開展審計工作的中介機構,同時將有關情況和各機構報送的審計報告及時報送北京保監局。
(三)審核中介機構提交的審計報告,對不符合要求的報告,及時提示中介機構進行修改。
(四)2012年4月15日前匯總中介機構報送的審計報告,并以書面形式報送北京保監局。
五、外部審計工作開展程序
(一)中介機構應選擇符合資質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并與其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同時中介機構在約定書中應提請事務所重點關注《保險中介機構外部審計指引》第10條所列事項。
(二)中介機構在實施具體審計工作前,應向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提交以下材料:
1.會計師事務所簡歷;
2.執行審計的注冊會計師資格年檢記錄和個人履歷;
3.審計業務約定書。
(三)中介機構在獲得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資質審核的書面通知后,方可開展具體的外部審計工作。
(四)中介機構應在2012年3月31日前將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報送至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無法表示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中介機構應對導致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上述審計意見的相關事項做出詳細說明。
(五)中介機構在向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報送紙質版審計報告的同時,應以電子文件格式(小于3M)將審計報告上報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
(六)中介機構在外部審計結束后,應分析總結審計結論,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報送北京保監局。
六、有關要求
(一)中介機構必須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外部審計的各項工作。對于審計內容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規定進行外部審計的中介機構,北京保監局將視情況進行處理,并將在后續監管中予以重點關注。
(二)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應切實做好會計師事務所的資質審核和審計報告的匯總整理工作,加強與中介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溝通協調,做好政策宣傳和服務工作,同時對中介機構審計報告中的信息嚴格保密。
中介機構、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在執行過程中如有疑問,請及時與我局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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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