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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能否異地代繳
浙江省衢州市某公司在與其毗鄰的江西省上饒市招聘了數(shù)名員工。這些員工主要為其公司從事客戶支持、市場聯(lián)絡等業(yè)務。該公司在上饒沒有經營機構,因此這些員工的工資和個人所得稅都由公司在衢州代扣代繳。近日,該公司財務人員詢問,企業(yè)在衢州為員工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否正確?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guī)定數(shù)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65號)第九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統(tǒng)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并詳細注明納稅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等個人情況。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因納稅人數(shù)眾多、不便一一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不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但應通過一定形式告知納稅人已扣繳稅款。納稅人為持有完稅依據而向扣繳義務人索取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不得拒絕。扣繳義務人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申領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據以向納稅人扣稅。非正式扣稅憑證,納稅人可以拒收。國稅發(fā)[1995]65號文件第十三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和包括每個納稅人姓名、單位、職務、收入、稅款等內容的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國稅發(fā)[1995]65號文件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為了便于稅務機關加強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扣繳義務人建檔登記,定期聯(lián)系。對于經常發(fā)生代扣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發(fā)給扣繳義務人證書。扣繳義務人應主動與稅務機關聯(lián)系。
所以,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應以其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而扣繳義務人的申報地點應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并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因此,該公司可以在企業(yè)所在地為外聘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