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怎樣申報扣除
企業資產是什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規定,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這就給資產做出了明確的定義。所稱資產損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給出了范圍,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什么情況下企業發的資產損失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怎樣扣除?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發生損失的確認與扣除年度
根據25號公告規定,企業實際發生資產損失方可進行確認,什么是實際發生?如果是實物資產,發生損失時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容易確認;對貨幣性資產和投資損失的確認,就會有一定難度,對此,25號公告第三章資產損失確認證據做了詳細規定,這就需要企業財務人員具有職業判斷能力。當你準備確認損失前,先要熟悉這一章規定內容,“對號入座”,只有滿足條件,方可以進行賬務處理。因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稱作實際資產損失。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條件的損失稱作法定資產損失。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這就說明確認損失的基本條件一是實際發生,二是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對那些潛在的,無法確認的損失沒必要確認,也不應當確認損失。假如企業發生了實際資產損失,當年未進行確認扣除,也可以在以后年度通過“專項申報”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為五年,特殊情況,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大家細心閱讀25號公告就會發現“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如果你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滿足25號公告第三章規定條件時再在這個年度進行申報扣除,不能追補扣除。特別提示,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