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收入調整的內容與方法
企業所得稅的收入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收入是指會計賬簿上核算的收入,廣義的收入不但包括會計賬簿上核算的收入,還包括稅法調整的收入以及調整的相關所得等項內容。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會計賬簿核算的收入是通過相應的收入明細附表填報的,調整的收入及所得是通過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及其他相關附表填報的。但是,從以往年度報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簡稱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或《主表》)及其附表看,總有相當一部分納稅人只是在《主表》和相應的明細附表上填報會計賬簿上的核算數額即可,很少有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下簡稱稅法)通過(填報)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及其他相關附表對申報的收入及其所得進行全面調整,結果不但匯算清繳的數據不準確,給日后稅務管理和稽查帶來麻煩,同時也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加收滯納金、罰息、乃至處以罰款等損失。為此,筆者借201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到來之際,將收入(所得)調整的內容與方法介紹如下,以求能夠對匯算清繳工作有所幫助。
1、視同銷售收入。
視同銷售收入是指按照會計制度要求納稅人在會計核算上不作銷售處理,但是按照稅法規定需要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視同銷售確認的收入,包括“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及“其他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其中:
“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是指納稅人將貨物、勞務或者其他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或雖未無償贈送但未收取貨幣(以物易物或換入換出勞務)資金,會計核算未確認或未全部確認損益,按照稅收規定應在年度所得稅申報時視同銷售應確認的收入。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商品時贈出的商品除外。
“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是指納稅人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會計核算上未確認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視同銷售確認的收入。
“其他視同銷售收入”是指除上述“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外,會計核算上未確認收入,按照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其他業務。
納稅人的視同銷售收入應按照非貨幣性交易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或中介機構的評估價值(市場公允價值無法確定時)先分別在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14行、第15行、第16行填報,然后再將第13行的合計數填入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行“視同銷售收入”第3列“調增金額”欄。已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損益的,直接分別按照非貨幣性交易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已確認的非貨幣交易收益的差額填報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