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研發無形資產成本如何確定
時間:201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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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近日,某企業來電咨詢,該企業自行研發了一項無形資產。2009年,研究開發階段發生的費用,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但在2010年企業開發成功,形成了無形資產,在計算自制無形資產的成本時,是否將企業在2009年已在當期扣除的研發成本重新沖回,補計到無形資產的總成本中進行攤銷?
稅務人員的回答是:已經費用化的研發支出,不再進行調整。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在企業會計準則中將企業內部研究開發無形資產費用的確定按照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來劃分。
一是研究階段,是指為獲取新的技術和知識等進行的有計劃的調查、研究,包括意于獲取知識而進行的活動;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的應用研究、評價和最終選擇;材料、設備、產品、工序、系統或服務替代品的研究;以及新的或經改進的材料、設備、產品、工序、系統或服務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設計、評價和最終選擇。從研究活動的特點看,其研究是否能在未來形成成果,即通過開發后是否會形成無形資產均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企業也無法證明其研究活動一定能夠形成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因此,研究階段的有關支出在發生時應當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
二是開發階段,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于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開發階段是以研究階段為基礎,對項目的開發具有針對性,并且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較大。由于開發階段相對于研究階段更進一步,且很大程度上形成一項新產品或新技術的基本條件已經具備,此時如果企業能夠證明滿足無形資產的定義及相關確認條件,所發生的開發支出可資本化,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成本。
在開發階段,判斷可以將有關支出資本化確認為無形資產,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3.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4.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5.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的計量。
對于開發階段的支出,應單獨核算,如發生的研發人員的工資、材料費等,從事多項開發的所發生的支出按一定的標準在各個開發項目間進行分配。無法明確分配的,應予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開發活動的成本。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的成本僅包括在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時點至無形資產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總額,對于同一項無形資產在開發過程中達到資本化條件之前已經費用化計入損益的支出不再進行調整。
《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規定,企業研究階段的支出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條件的才能資本化,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如果確實無法區分研究階段的支出和開發階段的支出,應將其所發生的研發支出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研發支出,未滿足資本化條件的。借記“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科目,滿足資本化條件的,借記“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貸記“原材料、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等。研究開發項目達到預定用途形成無形資產的,應按“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然后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按不得低于10年的期限進行攤銷。
所以,再次提醒納稅人,在研發無形資產時,是否存在把已經費用化的研究支出,又計入資本化費用中重復計算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稅務人員的回答是:已經費用化的研發支出,不再進行調整。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在企業會計準則中將企業內部研究開發無形資產費用的確定按照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來劃分。
一是研究階段,是指為獲取新的技術和知識等進行的有計劃的調查、研究,包括意于獲取知識而進行的活動;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的應用研究、評價和最終選擇;材料、設備、產品、工序、系統或服務替代品的研究;以及新的或經改進的材料、設備、產品、工序、系統或服務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設計、評價和最終選擇。從研究活動的特點看,其研究是否能在未來形成成果,即通過開發后是否會形成無形資產均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企業也無法證明其研究活動一定能夠形成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因此,研究階段的有關支出在發生時應當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
二是開發階段,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于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開發階段是以研究階段為基礎,對項目的開發具有針對性,并且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較大。由于開發階段相對于研究階段更進一步,且很大程度上形成一項新產品或新技術的基本條件已經具備,此時如果企業能夠證明滿足無形資產的定義及相關確認條件,所發生的開發支出可資本化,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成本。
在開發階段,判斷可以將有關支出資本化確認為無形資產,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3.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4.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5.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的計量。
對于開發階段的支出,應單獨核算,如發生的研發人員的工資、材料費等,從事多項開發的所發生的支出按一定的標準在各個開發項目間進行分配。無法明確分配的,應予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開發活動的成本。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的成本僅包括在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時點至無形資產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總額,對于同一項無形資產在開發過程中達到資本化條件之前已經費用化計入損益的支出不再進行調整。
《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規定,企業研究階段的支出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條件的才能資本化,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如果確實無法區分研究階段的支出和開發階段的支出,應將其所發生的研發支出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研發支出,未滿足資本化條件的。借記“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科目,滿足資本化條件的,借記“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貸記“原材料、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等。研究開發項目達到預定用途形成無形資產的,應按“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然后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按不得低于10年的期限進行攤銷。
所以,再次提醒納稅人,在研發無形資產時,是否存在把已經費用化的研究支出,又計入資本化費用中重復計算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