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不同預繳方式優惠有別
時間:201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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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征收分為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方式,每種方式下包括若干方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稅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以下簡稱64號公告),并結合相關政策可以發現,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不同,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有所不同。
查賬征收所得稅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才可享優惠
查賬征收所得稅的預繳方式,包括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等三種方法。
在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方法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將會計上的利潤總額作為計算預繳所得稅的依據。隨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對此作了修訂,將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明確實際利潤額為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同時,將房地產開發企業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也計入實際利潤額。
64號公告中的實際利潤額與國稅函[2008]635號文件中的含義一致,并完整體現了從會計上的利潤總額到計稅依據的實際利潤額的調整過程。64號公告仍保留以前報表中“應納所得稅額”下“減:減免所得稅額”一項,同時,在“應補(退)所得稅額”下增加一行“減:以前年度多繳在本期抵減所得稅額”。
因此,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預繳所得稅時即可減計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以當期會計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計算出的應納所得稅額也可享受減免所得稅并可抵減以前年度多繳稅款的優惠。而其他兩種方法并不能享受以上待遇。
當然,無論采用何種方法,年度匯算清繳時都可享受同樣待遇。但若在預繳時不能享受有關優惠政策,企業會因提前多繳稅款而損失資金的時間價值,且預繳時多繳的稅款,匯算清繳時的退稅操作也很復雜。
核定征收所得稅按收入總額核定才可享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核定征收所得稅包括核定應稅所得率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兩種方法,而核定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額時,又包括用收入總額和成本費用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兩種辦法。
64號公告發布后,適用核定征收方式納稅人的B類申報表的一大變化,就是刪除了以前報表中“減免所得稅額”一行。這并非因為政策有變化,而是以前報表的設計需要改進。根據以前報表的填報說明,“減免所得稅額”填寫內容包括企業享受的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優惠。實際上,這些優惠政策對企業會計核算有很高的要求,核定征收企業根本無法滿足這些條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強調,實行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國稅發[2008]30號文件也規定,特定納稅人不適用核定征收辦法,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這里的特定納稅人包括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也就是說,核定征收企業是不能享受減免所得稅優惠政策的。
但是,并不是說核定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就不能享受任何優惠政策。根據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規定,核定征收所得稅納稅人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因此,64號公告在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中,“收入總額”下新增“減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兩行。可見,核定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只可享受減計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優惠政策,且只有按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額時,采取用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才可享受。
需要注意的是,與查賬征收所得稅納稅人不同,采取其他核定征收辦法的納稅人,在年度納稅時也不能享受任何優惠政策。實際上,核定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其預繳和年度申報的報表是一樣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規定,按照核定征收辦法繳納所得稅的納稅人,年度申報繳納所得稅時也使用國稅函[2008]44號文件中的B類申報表,64號公告中B類報表的表頭已修改為“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
查賬征收所得稅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才可享優惠
查賬征收所得稅的預繳方式,包括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等三種方法。
在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方法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將會計上的利潤總額作為計算預繳所得稅的依據。隨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對此作了修訂,將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明確實際利潤額為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同時,將房地產開發企業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也計入實際利潤額。
64號公告中的實際利潤額與國稅函[2008]635號文件中的含義一致,并完整體現了從會計上的利潤總額到計稅依據的實際利潤額的調整過程。64號公告仍保留以前報表中“應納所得稅額”下“減:減免所得稅額”一項,同時,在“應補(退)所得稅額”下增加一行“減:以前年度多繳在本期抵減所得稅額”。
因此,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預繳所得稅時即可減計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以當期會計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計算出的應納所得稅額也可享受減免所得稅并可抵減以前年度多繳稅款的優惠。而其他兩種方法并不能享受以上待遇。
當然,無論采用何種方法,年度匯算清繳時都可享受同樣待遇。但若在預繳時不能享受有關優惠政策,企業會因提前多繳稅款而損失資金的時間價值,且預繳時多繳的稅款,匯算清繳時的退稅操作也很復雜。
核定征收所得稅按收入總額核定才可享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核定征收所得稅包括核定應稅所得率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兩種方法,而核定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額時,又包括用收入總額和成本費用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兩種辦法。
64號公告發布后,適用核定征收方式納稅人的B類申報表的一大變化,就是刪除了以前報表中“減免所得稅額”一行。這并非因為政策有變化,而是以前報表的設計需要改進。根據以前報表的填報說明,“減免所得稅額”填寫內容包括企業享受的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優惠。實際上,這些優惠政策對企業會計核算有很高的要求,核定征收企業根本無法滿足這些條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強調,實行核定征收辦法的企業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國稅發[2008]30號文件也規定,特定納稅人不適用核定征收辦法,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這里的特定納稅人包括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也就是說,核定征收企業是不能享受減免所得稅優惠政策的。
但是,并不是說核定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就不能享受任何優惠政策。根據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規定,核定征收所得稅納稅人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因此,64號公告在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中,“收入總額”下新增“減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兩行。可見,核定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只可享受減計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優惠政策,且只有按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額時,采取用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才可享受。
需要注意的是,與查賬征收所得稅納稅人不同,采取其他核定征收辦法的納稅人,在年度納稅時也不能享受任何優惠政策。實際上,核定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其預繳和年度申報的報表是一樣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規定,按照核定征收辦法繳納所得稅的納稅人,年度申報繳納所得稅時也使用國稅函[2008]44號文件中的B類申報表,64號公告中B類報表的表頭已修改為“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