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
時間: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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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發改價格[2012]2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根據國家增值稅改革試點工作統一部署,為減輕納稅人負擔,經商國家稅務總局,現就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價格和技術維護收費政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設備購買和技術維護服務費用抵減政策及標準。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原金稅卡系列產品和稅控盤系列產品)支付的費用,以及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及時全額抵減。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價格和技術維護費標準,按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其中,稅控盤系列產品(金稅盤、稅控盤和報稅盤)價格和技術維護費標準,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執行;金稅卡系統產品(金稅卡、讀卡器和IC卡)價格和技術維護費仍按原標準執行。
二、嚴格核定稅控盤系列產品價格。根據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升級換代狀況和生產成本費用情況,暫核定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中的USB金稅盤零售價格為每個490元,報稅盤為每個230元;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中的TCG-01稅控盤零售價格為每個490元,TCG-02報稅盤為每個230元。
三、嚴格核定技術服務費標準。從事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的有關技術服務單位(以下簡稱“有關技術服務單位”),在提供服務時,對使用稅控盤系列產品的納稅戶,按每戶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術維護費;對使用兩套及以上稅控盤系列產品的納稅人,從第二套起減半收取技術維護費。
稅控盤系統產品生產單位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相關產品和服務經營狀況報送我委(價格司)。我委將視產品推廣和生產成本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相關標準。
四、加強技術維護服務及收費行為管理。有關技術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時,要與用戶簽署服務協議,嚴格履行合同中約定的職責和服務內容,否則不得收取費用;各技術服務單位應按規定的技術維護服務內容提供及時、優質服務,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提供服務或降低服務質量。未經企業要求上門提供具體技術維護服務的,不得強制服務強行收費;供貨和技術服務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用戶強行推銷、搭售掃描儀、計算機、打印機等通用設備,否則以亂收費查處。
五、上述規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技術服務協議參考樣本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2年7月18日
201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