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北京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相關事項的說明
一、納稅申報
自2012年10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在國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國稅機關提供網上申報方式,網上申報軟件免費提供給納稅人使用。2012年9月25日前,國稅機關統一為試點納稅人辦理網上申報申請手續。
(一)試點納稅人已采用網上申報方式在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的,無需重新辦理網上申報申請手續。
(二)試點納稅人已在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采用網上申報方式的,以及未在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的,統一辦理網上申報申請手續,采用網上申報方式在國稅機關辦理申報納稅。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統一安排,試點納稅人攜帶稅務登記證(副本),辦理網上申報申請手續,領取數字證書。2012年8月31日之前辦理稅務登記的試點納稅人領取的數字證書使用期自領取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間納稅人無需交納證書服務費,所有申報軟件服務規范參照現行要求執行。
二、稅款繳納
自2012年9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在國稅機關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所屬期限為2012年8月的稅款仍在地稅部門繳納)。國稅機關為納稅人提供多元化電子繳稅方式,包括實時繳稅、銀行端查詢繳稅、POS劃卡繳稅和批量繳稅。選用實時繳稅方式的試點納稅人,需與國稅機關簽訂實時繳稅協議,2012年10月征期前,國稅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為試點納稅人辦理電子繳稅申請手續。
實時繳稅協議簽訂流程如下:
(一)納稅人持營業執照和銀行開戶許可證(或其他繳稅賬戶開戶證明材料)到主管國稅機關稅務所領取紙質《實時繳稅協議書》(一式三份)。
(二)稅務人員需核對納稅人營業執照、銀行開戶許可證(或其他繳稅賬戶開戶證明材料)中賬戶名稱、賬號與稅收征管系統內納稅人名稱、銀行賬號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修改準確后再簽訂協議。各銀行對簽署《實時繳稅協議書》納稅人的納稅人名稱和付款賬號名稱長度有不同的限制標準,名稱長度超過此限制的不能簽署《實時繳稅協議書》。
聯網銀行 |
納稅人名稱 |
付款賬號名稱 |
工商銀行 |
100個漢字 |
30個漢字 |
農業銀行 |
30個漢字 |
100個漢字 |
中國銀行 |
30個漢字 |
70個字節 |
建設銀行 |
19個漢字 |
19個漢字 |
交通銀行 |
30個漢字 |
30個漢字 |
中信銀行 |
31個漢字 |
31個漢字 |
光大銀行 |
30個漢字 |
30個漢字 |
華夏銀行 |
30個漢字 |
30個漢字 |
民生銀行 |
31個漢字 |
31個漢字 |
廣東發展銀行 |
30個漢字 |
100個漢字 |
深圳發展銀行 |
30個漢字 |
100個漢字 |
招商銀行 |
100個漢字 |
100個漢字 |
興業銀行 |
16個漢字 |
16個漢字 |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
20個漢字 |
20個漢字 |
北京銀行 |
20個漢字 |
20個漢字 |
北京農村商業銀行 |
30個漢字 |
100個漢字 |
大連銀行 |
30個漢字 |
30個漢字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
30個漢字 |
30個漢字 |
渤海銀行 |
100個漢字 |
30個漢字 |
杭州銀行 |
100個漢字 |
100個漢字 |
盛京銀行 |
100個漢字 |
30個漢字 |
南京銀行 |
30個漢字 |
30個漢字 |
東亞銀行 |
100個漢字 |
30個漢字 |
上海銀行 |
80個漢字 |
35個漢字 |
瑞穗銀行 |
30個漢字 |
30個漢字 |
韓亞銀行 |
80個漢字 |
60個漢字 |
江蘇銀行 |
40個漢字 |
40個漢字 |
天津銀行 |
25個漢字 |
30個漢字 |
浙商銀行 |
80個漢字 |
30個漢字 |
花旗銀行 |
100個漢字 |
60個漢字 |
(三)稅務人員輔導納稅人填寫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號、稅務機關代碼等協議內容,確保三份內容一致,僅在銀行留存的協議(第三聯丙方留存)上加蓋主管稅務所印鑒及負責人簽章。納稅人在三份協議上加蓋公章和銀行預留印鑒、法人或負責人簽章。
(四)納稅人持《實時繳稅協議書》到開戶銀行,在銀行工作人員的輔導下,將開戶銀行名稱及行號,付款賬號、付款賬號名稱、清算行行號等填寫清楚,并確保三份協議內容一致,確保漢字無誤。
(五)納稅人開戶銀行審核后,在銀行計算機系統中加注委托繳稅標識,并在三份《實時繳稅協議書》上分別加蓋銀行及負責人印鑒,留存第三聯,其他兩份退還納稅人。銀行受理協議機構及時間:
聯網銀行 |
蓋章類型 |
蓋章機構 |
蓋章時間 |
錄入系統時間 |
工商銀行北京分行 |
業務公章 |
分理處 |
當時 |
當時 |
農業銀行北京分行 |
分理處公章 |
分理處 |
當時 |
當時 |
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 |
賬戶管理專用章 |
營業部 |
當時 |
當時 |
中國銀行北京分行 |
本機構公章 |
本機構 |
當日或次日 |
當時 |
建設銀行北京分行 |
支行或分行公章 |
分行或支行 |
次日或第三日 |
當時 |
交通銀行北京分行 |
網點公章 |
分理處支行均可 |
當時 |
當時 |
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 |
支行業務公章 |
支行(無分理處) |
當時 |
當時 |
光大銀行總行營業部 |
業務公章 |
對公網點 |
當時 |
當時 |
華夏銀行總行營業部 |
業務公章 |
對公網點 |
當時 |
當時 |
民生銀行營業部 |
業務公章 |
對公網點 |
當時 |
當時 |
廣東發展銀行北京分行 |
業務公章 |
對公網點 |
當時 |
當時 |
深圳發展銀行北京分行 |
業務公章 |
對公網點 |
當時 |
當時 |
招商銀行北京分行 |
業務公章 |
對公網點 |
當時 |
當時 |
興業銀行北京分行 |
支行公章 |
支行(無分理處) |
當時 |
當時 |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北京分行 |
業務公章 |
對公網點 |
當時 |
當時 |
北京銀行 |
業務公章 |
對公網點 |
當時 |
當時 |
北京農村商業銀行 |
業務公章 |
對公網點 |
當時 |
當時 |
大連銀行 |
業務公章 |
對公網點 |
當時 |
當時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
對公業務專用章 |
開戶銀行 |
當時 |
當時 |
渤海銀行 |
網點公章 |
對公網點 |
當時 |
當時 |
杭州銀行 |
業務公章 |
分支行營業網點 |
當時 |
當時 |
盛京銀行 |
支行或營業部公章 |
支行 |
當時 |
當時 |
南京銀行 |
業務公章 |
營業網點 |
當時 |
當時 |
東亞銀行 |
業務公章 |
分、支行受理網點 |
當時 |
當時 |
上海銀行 |
業務公章 |
分置楊營業網點 |
當時 |
當時 |
瑞穗銀行 |
業務公章 |
分行網點 |
當時 |
當時 |
韓亞銀行 |
會計專用章 |
對公網點 |
當時 |
當時 |
江蘇銀行 |
業務專用章 |
分行網點 |
當時 |
當時 |
天津銀行 |
業務專用章 |
分支行營業網點 |
當時 |
當時 |
浙商銀行 |
會計業務專用章 |
分行網點 |
當時 |
當時 |
花旗銀行 |
稅務業務專用章 |
分行 |
當時 |
當時 |
(六)納稅人將兩份紙質協議送主管國稅機關稅務所。
(七)稅務人員在稅收征管系統中錄入《實時繳稅協議書》內容,并發送驗證請求,驗證通過后,在兩份協議上簽章,稅務機關、納稅人各留存一份協議。
三、稅控機具使用
經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2年9月1日起,在全市新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范圍內,推廣使用基于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的普通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普通發票稅控系統),納稅人可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文件精神享受初次購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優惠政策。
試點納稅人轉到國稅后,除納稅人只開具非稅控機打發票的情況外,應按要求統一使用國稅稅控機具開具發票,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試點納稅人中已經是國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轉到國稅后繼續延用原增值稅防偽稅控設備;
(二)從事非貨物運輸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的試點納稅人達到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明確的年營業額標準以上,轉到國稅后首次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需新購置增值稅防偽稅控設備。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文件精神,可享受初次購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優惠政策;
(三)試點納稅人中原使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發票系統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企業,轉到國稅后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直接轉為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若未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普通發票稅控系統,均無須另購設備;
(四)試點納稅人中已經同時擁有國、地稅稅控收款機的,轉到國稅后采取對原國稅稅控收款機升級的方式繼續使用。若納稅人需要使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和《報關代理業專用發票》的,應使用普通發票稅控系統,可按財稅〔2012〕15號文件精神享受初次購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優惠政策;
(五)除上述幾種情形外,試點納稅人中原使用地稅稅控收款機(稅控器)的納稅人轉為使用普通發票稅控系統,原使用地稅稅控收款機(開票打印一體機)的納稅人自愿選擇使用普通發票稅控系統,且均可按財稅〔2012〕15號文件精神享受初次購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優惠政策。
原使用地稅稅控收款機(開票打印一體機)的納稅人不選擇使用普通發票稅控系統的,需新購置國稅稅控收款機(開票打印一體機),其購置支付的價款部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財政補貼納稅人,支付的增值稅稅額部分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稅控收款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67號)的規定享受購置稅控收款機可以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免所支付的增值稅稅額的優惠政策。
對于原在地稅局未使用稅控機具,轉到國稅后使用稅控收款機(開票打印一體機)開具發票的試點納稅人,其購置支付的價款部分不享受北京市人民政府財政補貼,支付的增值稅稅額部分仍可以按照財稅〔2004〕167號的規定享受購置稅控收款機可以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免所支付的增值稅稅額的優惠政策。
四、發票銜接
結合北京國、地稅發票管理使用現狀,對原北京地稅13種發票分別采取簡并、保留和替換的方式進行銜接。其中涉及保留的9種普通發票由地稅局監制改為國稅局監制。自2012年9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應當開具國稅局監制的發票,不得再開具地稅局監制的發票,結存發票到地稅機關繳銷。具體如下:
(一)發票種類
除另有規定外,對從事貨物運輸的交通運輸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統一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對從事非貨物運輸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統一使用現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試點納稅人使用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報關代理業專用發票》、《中國船級社檢驗業務專用發票》、《北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北京市出租汽車燃油附加費專用發票》和《北京市停車收費定額專用發票 》9種普通發票(以下簡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等9種普通發票)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監制改為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監制,其中《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和《報關代理業專用發票》4種發票為稅控機打發票,需要使用稅控機具進行開具。具體如下:
1.交通運輸業企業
試點納稅人從事貨物運輸業,達到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明確的年營業額標準以上的,將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統一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對交通運輸業中從事非貨物運輸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對實行簡易征收的試點納稅人和未達到年營業額標準以上的小規模納稅人,根據發票適用范圍分別使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北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車燃油附加費專用發票》。
2.部分現代服務業企業
試點納稅人達到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明確的年營業額標準以上的,將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未達到年營業額標準以上的小規模納稅人,根據發票適用范圍分別使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中國船級社檢驗業務專用發票》、《報關代理業專用發票》和《北京市停車收費定額專用發票》。其中《北京市停車收費定額專用發票》面額設貳角伍分、伍角、壹元、貳元、貳元伍角、叁元、伍元和拾元八種。
3.普通發票的適用范圍
(1)《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擴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的適用范圍。在北京市范圍內從事部分現代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的使用稅控收款機、稅控器和稅控盤或金稅盤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上述適用范圍不包括《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等9種普通發票所對應的業務范圍。
(2)《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
在北京市范圍內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納稅人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
(3)《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
在北京市范圍內從事國際海運業運輸業務的納稅人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
(4)《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
在北京市范圍內從事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業務的納稅人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
(5)《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
北京市各機票銷售代理單位,從事代理外航業務收取款項提供機票時,必須同時提供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統一印制的《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
(6)《報關代理業專用發票》
在北京市范圍內從事報關代理業務的企業,在辦理報關代理業務收取款項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
(7)《北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
在北京市范圍內從事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
(8)《北京市出租汽車燃油附加費專用發票》
北京市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企業(個體)按照價格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的燃油附加費收取的時限和辦法開具。
(9)《北京市停車收費定額專用發票 》
在北京市范圍內為從事貨運客運運輸服務的運輸工具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貨運客運場站(不包括鐵路運輸)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
(10)《中國船級社檢驗業務專用發票》
中國船級社及設立的分支機構對在中國登記或者擬在中國登記的入級船舶、海上設施、船運貨物集裝箱及其相應的材料、產品和設備進行檢驗并簽發證書,以及根據船東申請進行的公證檢驗收取船舶檢驗費開具的憑證,使用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印制的《中國船級社檢驗業務專用發票》。
4.普通發票規格及防偽措施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的發票規格及防偽措施保持不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等9種普通發票的規格與地稅局原規定保持不變,其防偽措施如下:
(1)劃痕顯色鑒別,在發票聯背面用指甲劃痕顯紫紅色線條。
(2)發票聯使用溫變油墨印刷“稅徽”圖案,圖案常溫下為紅色,用手指按壓圖案加溫或者將35度以上熱源(如手指)置于發票聯背面的“熱感應區”3秒后,發票聯正面“稅徽”圖案顏色變淺或呈無色,回到常溫后圖案變回紅色。
(3)發票聯的“發票號碼”和“發票代碼”采用數碼噴印工藝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鏡下觀看,號碼由顆粒狀圖案組成。
(4)發票聯的發票監制章采用微縮防偽印制工藝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鏡下觀看,發票監制章內環細線中有“北京國稅”字樣。
5.為方便了解具體發票種類的變化,制作《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國、地稅發票票種銜接對照表》如下:
原地稅使用發票種類 |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使用發票種類 |
|
一般納稅人 |
小規模 |
|
《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 |
《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 |
|
《北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 |
《北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 |
|
《北京市出租汽車燃油附加費專用發票》 |
《北京市出租汽車燃油附加費專用發票》 |
|
《北京市停車收費定額專用發票 》 |
《北京市停車收費定額專用發票 》 |
|
《中國船級社檢驗業務專用發票》 |
《中國船級社檢驗業務專用發票》 |
|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 |
《增值稅專用發票(六聯)》
《增值稅普通發票(五聯)》 |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 |
《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 |
《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普通發票》 |
《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 |
《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 |
《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普通發票》 |
《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 |
《報關代理業專用發票》 |
《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普通發票》 |
《報關代理業專用發票》 |
《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 |
|
《北京市通用機打發票(稅務機關代開)》 |
《北京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專用發票》 |
《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普通發票》 |
《北京市通用機打發票》 |
《北京市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專用發票》
《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
1.貨物運輸:
《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北京市通用機打發票》
2.非貨物運輸:
《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普通發票》 |
《北京市通用機打發票》 |
(二)發票票種核定
為確保試點納稅人自2012年9月1日起能夠順利開具發票,自2012年7月25日起,試點納稅人可以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發票票種核定、稅控機具推行和發票領購手續,使用自印發票的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5號和〔2011〕9號文件的要求辦理有關申請手續。
1.試點納稅人辦理普通發票票種核定申請須攜帶以下證件和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公章及發票專用章;
(3)購票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
2.試點納稅人申請下列普通發票票種核定的,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和《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
根據國稅發〔2000〕9號文件精神,納稅人必須憑交通部批準文件(證書),并持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國際海運企業批準通知單》,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領購《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和《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事宜。
(2)《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
根據國稅函發〔1995〕448號文件精神,《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由中國民航總局華北管理局(以下簡稱華北管理局)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并負責向在京航空公司的國際航班機票銷售部門(辦事機構)或銷售代理單位發售。
(3)《北京市停車收費定額專用發票》
停車場經營企業應憑市政管委核發的《北京市公共停車場備案表》以及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北京市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核準表》,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核定和購領發票事宜;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北京市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核準表》中核準的收費標準確定其應使用發票的種類。
(4)《中國船級社檢驗業務專用發票》
根據國稅函〔2004〕488號 文件精神,《中國船級社檢驗業務專用發票》由中國船級社向主管稅務機關統一領購,下發各分支機構使用。
3.納稅人申請稅控機具時,須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稅控收款機用戶注冊登記表》;
(2)《稅控收款機用戶最高開票限額審批表》。
4.關于自印發票
使用自印發票的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5號和〔2011〕9號文件的要求辦理有關申請手續,納稅人留存的地稅局監制的自印發票可使用至2012年8月31日,結存發票到地稅機關繳銷。
(三)發票領購
1.試點納稅人辦理完發票票種核定和稅控機具注冊發行等相關手續后,可辦理發票領購事宜。納稅人領購發票須攜帶以下證件和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發票專用章;
(3)購票員身份證原件;
(4)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納稅人攜帶用戶卡,使用稅控盤的納稅人攜帶稅控盤或報稅盤,使用金稅盤的納稅人攜帶金稅盤或報稅盤。
2.試點納稅人因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領購到的發票自2012年9月1日起啟用,不得提前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