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營改增”對律所的影響及律所的應對策略
時間:201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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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2012年7月2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對下一步營改增的路線圖和時間表進一步做了部署和明確。會議決定,自2012年8月 1日起至年底前,將營改增的試點范圍由上海擴大至北京等八省市;2013年繼續擴大試點地區,并選擇部分行業在全國范圍試點。
律師事務所(簡稱“律所”)作為提供鑒證咨詢服務的中介機構,被納入此次營改增的試點行業。根據營改增相關規定,在試點地區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將由試點之前繳納5%的營業稅改為試點之后繳納6%的增值稅。
像其他試點行業一樣,營改增對律師事務所帶來的將不僅僅是稅率的簡單變化,它對律所整體的創收核算、合伙人的業績考核、律所內的分配體系,乃至律所內部的財務管理、涉稅管理、客戶管理、合同管理、現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將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律所有必要對此予以足夠的重視,并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來應對營改增對律所各方面帶來的影響。
本文將從律所現行的稅收制度入手,分析營改增對律所帶來的主要影響,最后對試點律所如何應對營改增提出幾點建議。
1. 律所及其合伙人納稅情況的現狀
當前律師事務所主要有律師合伙設立(包括一般合伙和特殊合伙)和律師個人設立兩種設立形式。 除個人所之外,律師事務所普遍采用合伙制(包括一般合伙和特殊合伙)的組織形式。律師事務所及其合伙人主要涉及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a) 所得稅
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本身,并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作為律所合伙人的自然人須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雖然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本身并不是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但按規定必須首先在律所環節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稅基”),再由律所合伙人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份額分別繳稅個人所得稅。這體現了對合伙企業實行的“先分后稅”的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先分后稅”分的并不是律所的“營業收入”或“營業額”,而是“應納稅所得” 。
“應納稅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只要在律所層面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正數,律所合伙人就需要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不以是否將所得實際分配給合伙人作為征稅的前提條件。律所合伙人以每一納稅年度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份額,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律師事務所(簡稱“律所”)作為提供鑒證咨詢服務的中介機構,被納入此次營改增的試點行業。根據營改增相關規定,在試點地區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將由試點之前繳納5%的營業稅改為試點之后繳納6%的增值稅。
像其他試點行業一樣,營改增對律師事務所帶來的將不僅僅是稅率的簡單變化,它對律所整體的創收核算、合伙人的業績考核、律所內的分配體系,乃至律所內部的財務管理、涉稅管理、客戶管理、合同管理、現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將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律所有必要對此予以足夠的重視,并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來應對營改增對律所各方面帶來的影響。
本文將從律所現行的稅收制度入手,分析營改增對律所帶來的主要影響,最后對試點律所如何應對營改增提出幾點建議。
1. 律所及其合伙人納稅情況的現狀
當前律師事務所主要有律師合伙設立(包括一般合伙和特殊合伙)和律師個人設立兩種設立形式。 除個人所之外,律師事務所普遍采用合伙制(包括一般合伙和特殊合伙)的組織形式。律師事務所及其合伙人主要涉及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a) 所得稅
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本身,并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作為律所合伙人的自然人須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雖然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本身并不是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但按規定必須首先在律所環節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稅基”),再由律所合伙人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份額分別繳稅個人所得稅。這體現了對合伙企業實行的“先分后稅”的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先分后稅”分的并不是律所的“營業收入”或“營業額”,而是“應納稅所得” 。
“應納稅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只要在律所層面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正數,律所合伙人就需要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不以是否將所得實際分配給合伙人作為征稅的前提條件。律所合伙人以每一納稅年度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份額,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