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融資租賃費稅前一次性扣除等問題
時間:201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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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我公司融資租賃一臺大型設備,請問融資租賃費可否在稅前一次性扣除?
答: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問:我公司組織企業職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費能否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因此,上述公司發生的旅游費支出,不能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
問:小額貸款公司適用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嗎?另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文件中有關“逾期貸款利息以實際收到利息確認收入。逾期90天仍未收回,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額”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否適用?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資金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三個文件均適用于金融企業,而小額貸款公司沒有金融許可證,雖然從事貸款業務,但國家有關部門未按金融企業對其進行管理,因此,在沒有新政策規定之前,不得執行上述三個文件。即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按財稅[2012]5號文件和財稅[2011]104號文件的規定,在稅前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也不得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3號公告的規定,將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沖抵當期利息收入應納稅所得額。
答: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問:我公司組織企業職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費能否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因此,上述公司發生的旅游費支出,不能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
問:小額貸款公司適用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嗎?另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文件中有關“逾期貸款利息以實際收到利息確認收入。逾期90天仍未收回,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額”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否適用?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資金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三個文件均適用于金融企業,而小額貸款公司沒有金融許可證,雖然從事貸款業務,但國家有關部門未按金融企業對其進行管理,因此,在沒有新政策規定之前,不得執行上述三個文件。即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按財稅[2012]5號文件和財稅[2011]104號文件的規定,在稅前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也不得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3號公告的規定,將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沖抵當期利息收入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