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多稅負可選增值稅發票
時間:20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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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范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天津、江蘇、安徽、浙江、福建、湖北、廣東等8省市。
從上海試行“營改增”的效果看,基本實現了納稅人整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而與此同時,部分企業(如交通運輸企業)稅負略有上升,但這主要是因為“營改增”后,部分老企業由于運輸工具已完成采購,暫無新的固定資產采購發生,導致進項稅較少或沒有進項稅可供抵扣,從而引起稅負上升。本文根據“營改增”相關稅收政策,選擇可以差額納稅的廣告業一般納稅人,就“營改增”前后稅負變化情況進行比較,并提供簡要籌劃方法。
“營改增”差額征稅的基本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2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指試點地區不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和非試點地區的納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關于廣告業的差額征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十八項規定,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試點地區內廣告企業向一般納稅人支付費用
春華廣告公司為試點地區內廣告業一般納稅人,為秋實有限責任公司在陽光電視臺發布產品廣告,收取秋實公司廣告費103萬元,支付給陽光電視臺廣告發布費51.5萬元,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陽光電視臺為試點地區內一般納稅人。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營改增”前,春華廣告公司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其中地方教育費附加為2%)為(103-51.5)×5%×(1+7%+3%+2%)=2.884(萬元),“營改增”前,增值稅實際稅負率為2.8%。
“營改增”后,春華廣告公司繳納增值稅及附加(其中地方教育費附加為2%)為[103÷(1+6%)×6%-51.5÷(1+6%)×6%]×(1+7%+3%+2%)=3.2649(萬元),“營改增”后,增值稅實際稅負率為3.17%。
經比較可見,“營改增”后,企業實際稅負相比“營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上升。這主要因為“營改增”后,廣告業一般納稅人執行6%的增值稅稅率,較原繳納營業稅時適用的5%的稅率上升1個百分點。但由于“營改增”前后計稅方式的改變,抵消這1個百分點就變成可能。納稅人可通過改變成本模式、選擇試點地區供應商等方式,盡可能多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取得的進項稅額就可與當期銷項稅額相抵消,如果納稅人進項稅額較多,稅負反而會比“營改增”前低。
從上海試行“營改增”的效果看,基本實現了納稅人整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而與此同時,部分企業(如交通運輸企業)稅負略有上升,但這主要是因為“營改增”后,部分老企業由于運輸工具已完成采購,暫無新的固定資產采購發生,導致進項稅較少或沒有進項稅可供抵扣,從而引起稅負上升。本文根據“營改增”相關稅收政策,選擇可以差額納稅的廣告業一般納稅人,就“營改增”前后稅負變化情況進行比較,并提供簡要籌劃方法。
“營改增”差額征稅的基本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2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指試點地區不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和非試點地區的納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關于廣告業的差額征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十八項規定,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試點地區內廣告企業向一般納稅人支付費用
春華廣告公司為試點地區內廣告業一般納稅人,為秋實有限責任公司在陽光電視臺發布產品廣告,收取秋實公司廣告費103萬元,支付給陽光電視臺廣告發布費51.5萬元,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陽光電視臺為試點地區內一般納稅人。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營改增”前,春華廣告公司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其中地方教育費附加為2%)為(103-51.5)×5%×(1+7%+3%+2%)=2.884(萬元),“營改增”前,增值稅實際稅負率為2.8%。
“營改增”后,春華廣告公司繳納增值稅及附加(其中地方教育費附加為2%)為[103÷(1+6%)×6%-51.5÷(1+6%)×6%]×(1+7%+3%+2%)=3.2649(萬元),“營改增”后,增值稅實際稅負率為3.17%。
經比較可見,“營改增”后,企業實際稅負相比“營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上升。這主要因為“營改增”后,廣告業一般納稅人執行6%的增值稅稅率,較原繳納營業稅時適用的5%的稅率上升1個百分點。但由于“營改增”前后計稅方式的改變,抵消這1個百分點就變成可能。納稅人可通過改變成本模式、選擇試點地區供應商等方式,盡可能多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取得的進項稅額就可與當期銷項稅額相抵消,如果納稅人進項稅額較多,稅負反而會比“營改增”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