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評估增值是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時間:20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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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企業股權轉讓,自然人股本300萬元,評估價4000萬元,增值額3700萬元。增值部分并沒有發給個人,并未實際兌現,是否就增值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第一條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股東只有憑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轉讓合同中如果確認股權增值3700萬,應按規定完稅才能完成股權變更登記。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第一條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股東只有憑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轉讓合同中如果確認股權增值3700萬,應按規定完稅才能完成股權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