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新規發布
時間:201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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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具體核定。匯總納稅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
《辦法》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具體核定。匯總納稅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