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改增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時間: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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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現就試點納稅人有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事項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條外,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前(以下簡稱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3%)。計算應稅服務營業額的具體起、止時間由試點地區省級國家稅務局(包括計劃單列市,下同)根據本省市的實際情況確定。
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二、試點實施前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四、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程序由試點地區省級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和本公告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五、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后,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及其相關程序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按《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印發)第一條第(三)項確定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六、試點納稅人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七、本公告按照財稅〔2012〕71號第二條試點日期規定的日期執行。
特此公告。
一、除本公告第二條外,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前(以下簡稱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3%)。計算應稅服務營業額的具體起、止時間由試點地區省級國家稅務局(包括計劃單列市,下同)根據本省市的實際情況確定。
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二、試點實施前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四、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程序由試點地區省級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和本公告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五、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后,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及其相關程序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按《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印發)第一條第(三)項確定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六、試點納稅人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七、本公告按照財稅〔2012〕71號第二條試點日期規定的日期執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