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結賬七大稅事:扣除項目處理要細之又細
時間:201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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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歲末年初是企業財務人員一年中最繁忙的時候,不但要清查資產、核實債務,而且要對賬、結賬、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在這一系列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很多,尤其是涉稅事項的調整更應特別關注,從而避免涉稅風險。
一、所得稅扣除項目處理要細之又細
年底結賬,所得稅扣除項目的處理一向都是十分花精力的工作,需要注意的方面也比較多。
稅務罰款的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預提、待攤會計處理。
企業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一般是按權責發生制來扣除的。對于待攤費用直接按規定攤銷入成本費用,所得稅中可以扣除。但預提費用,則要注意符合確定性原則,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預提費用是可以扣除的。對待攤費用的處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除此以外稅法規定將不允許在以后年度攤銷其他費用。
固定資產盤虧與固定資產盤盈的處理。
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固定資產盤虧屬于財產損失,經稅務機關確認后可以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固定資產盤盈作為“營業外收入”列示于“收入明細表”中。
贊助捐贈支出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進一步細化了視同銷售的具體界定,在確認視同銷售收入的同時,結轉視同銷售成本。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職工福利費的處理。根據《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將交通、住房、通訊補貼納入工資總額只屬于財務核算的變動,不影響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即交通、住房、通訊補貼仍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作為“職工福利費”按工資薪金總額的14%內稅前扣除。
一、所得稅扣除項目處理要細之又細
年底結賬,所得稅扣除項目的處理一向都是十分花精力的工作,需要注意的方面也比較多。
稅務罰款的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預提、待攤會計處理。
企業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一般是按權責發生制來扣除的。對于待攤費用直接按規定攤銷入成本費用,所得稅中可以扣除。但預提費用,則要注意符合確定性原則,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預提費用是可以扣除的。對待攤費用的處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除此以外稅法規定將不允許在以后年度攤銷其他費用。
固定資產盤虧與固定資產盤盈的處理。
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固定資產盤虧屬于財產損失,經稅務機關確認后可以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固定資產盤盈作為“營業外收入”列示于“收入明細表”中。
贊助捐贈支出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進一步細化了視同銷售的具體界定,在確認視同銷售收入的同時,結轉視同銷售成本。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職工福利費的處理。根據《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將交通、住房、通訊補貼納入工資總額只屬于財務核算的變動,不影響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即交通、住房、通訊補貼仍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作為“職工福利費”按工資薪金總額的14%內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