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注意事項
時間:201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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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小微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關注可能享受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有些政策改變了限制條件,應引起納稅人注意。
條件范圍的限制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的小微企業納稅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所屬行業的性質及其分類應按《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所界定的鼓勵類、限制類及淘汰類行業,享受優惠的企業是屬于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小型企業標準是: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需要注意企業所得稅“預繳”與“匯算清繳”的區別,預繳時兩項指標即“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匯算清繳時兩項指標按加權平均計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規定,從業人數按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計算;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優惠政策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時,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并與法定稅率之間換算成15%的實際減免稅額進行納稅申報。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3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執行20%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納稅申報的規定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應在2013年5月底之前,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應繳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64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和財稅〔2011〕117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納稅申報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預繳申報。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高于6萬元而不超過30萬元,“實際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減免所得稅額”內,即暫按20%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條件范圍的限制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的小微企業納稅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所屬行業的性質及其分類應按《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所界定的鼓勵類、限制類及淘汰類行業,享受優惠的企業是屬于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小型企業標準是: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需要注意企業所得稅“預繳”與“匯算清繳”的區別,預繳時兩項指標即“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匯算清繳時兩項指標按加權平均計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規定,從業人數按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計算;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優惠政策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時,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并與法定稅率之間換算成15%的實際減免稅額進行納稅申報。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3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執行20%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納稅申報的規定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應在2013年5月底之前,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應繳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64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和財稅〔2011〕117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納稅申報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預繳申報。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高于6萬元而不超過30萬元,“實際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減免所得稅額”內,即暫按20%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