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檢查的通知
國科發火〔2012〕12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做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落實相關優惠政策,根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的工作部署,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對象
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中介機構(以下稱“中介機構”)、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專家(以下稱“專家”)和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檢查依據
1.《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以下稱“《認定辦法》”);
2.《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以下稱“《工作指引》”);
3.《關于認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705號);
4.《關于完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科發火[2011]90號);
5.《關于高新技術企業更名和復審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火字[2011]123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
7.《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三、檢查內容
1. 認定機構工作開展情況及認定工作成效;
2. 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及收費情況;
3. 專家出具評價意見及工作紀律情況;
4. 高新技術企業提交申請材料及享受稅收優惠情況。
檢查重點內容詳見附件1。
四、檢查方式和時間
檢查分為自查自糾與重點檢查兩個階段。
各地認定機構是自查自糾的主體,具體負責對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自查自糾時間: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
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地自查自糾情況擇機組織重點檢查。
五、檢查要求
1. 本次檢查的目的是保證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和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維護國家政策的嚴肅性、統一性。各地應高度重視此次檢查工作,精心組織、統籌安排,科技、財政、國稅、地稅部門抽調人員組成本地區聯合檢查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實施本地區自查自糾工作。
2. 各地要抓緊組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深刻領會、把握政策要點,并擬定自查自糾實施方案,充分做好準備工作。
3. 各地要妥善保存自查自糾過程中的相關材料,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對違規的機構、個人應及時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應取消資格,對自查自糾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請示匯報。
4. 參與檢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社會和媒體的監督,并做好相關資料的保密工作。
5. 各地應在2013年5月15日前將自查自糾工作總結(組織及開展情況、主要問題、整改及處理情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及自查自糾工作成效)以書面、電子光盤的形式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并填報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詳見附件2)。
各地在檢查中應認真總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對于工作做得好、有創新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對于《認定辦法》及《工作指引》要總結研討、提出建議。要建立信息統計渠道、強化相關統計工作,使社會各方面關注的高新技術企業政策效果能迅速、準確、全面地反映出來,使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在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中發揮更大作用。
附件:1. 檢查重點內容
科 技 部
財 政 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