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經營業務如何繳納增值稅?
時間:201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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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3號)(以下簡稱《23號公告》)對上述問題給予了明確。
一、不征收增值稅
按《23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受托代理銷售二手車,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預付貨款;
(二)委托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
(三)受托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二手車經營業務涉及到三方,一方是委托方即銷貨方,另一方是受托方即納稅人(二手車經營者),再一方是購買方。
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預付貨款是指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委托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二手車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是指《二手車發票》的“買方單位/個人”填開為購買方名稱;并另外收取手續費是指受托方指按照二手車交易成交價款(含增值稅額)的一定比例向委托方或購買方收取,在實際操作中一般是由委托方支付手續費,但有時候也有購買方支付,具體誰支付手續費由委托方和購買方雙方協商解決。受托方收取的手續費主要包括入場費、車輛過戶費、辦證服務費、車輛檢測費等。
二、征收增值稅
(一)不同時具備上述不征稅增值稅條件的,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也就是說,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才能享受不征收增值稅政策,否則一律征稅增值稅,如:受托方向委托方預付貨款等。
(二)經批準允許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收購二手車時將其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銷售時再將該二手車過戶登記到買家名下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的行為,應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
三、發票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二手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693號)規定,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在銷售、中介和拍賣二手車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發票》)由以下用票人開具:(一)從事二手車交易的市場,包括二手車經紀機構和消費者個人之間二手車交易需要開具發票的,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統一開具。(二)從事二手車交易活動的經銷企業,包括從事二手車交易的汽車生產和銷售企業。(三)從事二手車拍賣活動的拍賣公司。
一、不征收增值稅
按《23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受托代理銷售二手車,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預付貨款;
(二)委托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
(三)受托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二手車經營業務涉及到三方,一方是委托方即銷貨方,另一方是受托方即納稅人(二手車經營者),再一方是購買方。
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預付貨款是指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委托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二手車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是指《二手車發票》的“買方單位/個人”填開為購買方名稱;并另外收取手續費是指受托方指按照二手車交易成交價款(含增值稅額)的一定比例向委托方或購買方收取,在實際操作中一般是由委托方支付手續費,但有時候也有購買方支付,具體誰支付手續費由委托方和購買方雙方協商解決。受托方收取的手續費主要包括入場費、車輛過戶費、辦證服務費、車輛檢測費等。
二、征收增值稅
(一)不同時具備上述不征稅增值稅條件的,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也就是說,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才能享受不征收增值稅政策,否則一律征稅增值稅,如:受托方向委托方預付貨款等。
(二)經批準允許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收購二手車時將其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銷售時再將該二手車過戶登記到買家名下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的行為,應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
三、發票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二手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693號)規定,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在銷售、中介和拍賣二手車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發票》)由以下用票人開具:(一)從事二手車交易的市場,包括二手車經紀機構和消費者個人之間二手車交易需要開具發票的,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統一開具。(二)從事二手車交易活動的經銷企業,包括從事二手車交易的汽車生產和銷售企業。(三)從事二手車拍賣活動的拍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