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最新《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時間:201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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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新修訂的《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明確了軟件企業的認定條件及程序,自2013年4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原《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做了較大的修改。
一、主要變化
一是取消了原《辦法》關于“軟件企業認定的受理、審核由工信部授權的軟件企業認定機構負責,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發證”的規定;新《辦法》中第五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軟件企業認定工作。
二是對軟件企業認定門檻適當抬高,要求加大研究開發投入,提高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的比例,加強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申報企業自產軟件產值占總產值的比例由35%提高到40%;從軟件收入和自產軟件收入比例上:軟件企業的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三是明確了軟件企業認定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新《辦法》第九條中規定,省級主管部門自受理軟件企業認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對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情況、技術研發能力情況(包括研發環境、研發團隊、以及場所購買或租賃情況等)、質量保障能力情況(包括質量保障體系、測試實驗環境與工具等)、知識產權情況(包括核心技術知識產權情況、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等)、企業管理情況(包括管理團隊、經營管理制度等)等進行審查,必要時可組織產業、財務等專家圍繞上述方面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四是對認定結果除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示、備案外,還要同時抄送同級發展改、財政、稅務部門;
五是規定每年2月份前,地方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需向工信部報送軟件企業認定年度總結報告。舊《辦法》規定:提供上年度財務報表。新《辦法》的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經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上一年度和當年度(實際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份)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企業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企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研究開發費用、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政策口徑分別按照財稅〔2012〕27號文件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的規定歸集);也就是需要企業提供年度審計報告和軟件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
一、主要變化
一是取消了原《辦法》關于“軟件企業認定的受理、審核由工信部授權的軟件企業認定機構負責,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發證”的規定;新《辦法》中第五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軟件企業認定工作。
二是對軟件企業認定門檻適當抬高,要求加大研究開發投入,提高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的比例,加強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申報企業自產軟件產值占總產值的比例由35%提高到40%;從軟件收入和自產軟件收入比例上:軟件企業的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三是明確了軟件企業認定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新《辦法》第九條中規定,省級主管部門自受理軟件企業認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對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情況、技術研發能力情況(包括研發環境、研發團隊、以及場所購買或租賃情況等)、質量保障能力情況(包括質量保障體系、測試實驗環境與工具等)、知識產權情況(包括核心技術知識產權情況、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等)、企業管理情況(包括管理團隊、經營管理制度等)等進行審查,必要時可組織產業、財務等專家圍繞上述方面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四是對認定結果除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示、備案外,還要同時抄送同級發展改、財政、稅務部門;
五是規定每年2月份前,地方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需向工信部報送軟件企業認定年度總結報告。舊《辦法》規定:提供上年度財務報表。新《辦法》的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經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上一年度和當年度(實際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份)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企業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企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研究開發費用、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政策口徑分別按照財稅〔2012〕27號文件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的規定歸集);也就是需要企業提供年度審計報告和軟件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