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項地震捐贈款項可全額稅前扣除
四川雅安蘆山4·20地震發生后,各界人士紛紛捐款捐物,為抗震救災出力。為了鼓勵更多的人獻出自己的愛心,國家也先后出臺了一系列鼓勵個人捐贈稅前扣除的政策,筆者對現行政策進行了歸集,提醒納稅人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納稅。需要提醒的是,在2008年“汶川地震”發生后,國家出臺了專門的抗震救災相關稅收優惠,那么,此次蘆山地震會不會有專門的優惠政策,還有待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
關于個人捐贈稅前扣除的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可全額扣除規定主要有以下15項,具體規定如下: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4號):社會力量資助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研究開發經費稅前扣除問題: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于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273號):對社會力量,包括企業單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戶(下同),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社會力量資助研究開發經費的支出,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納稅人直接向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資助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8號)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由同級政府領導聯系者為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捐贈者準予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