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投資損益的會計處理與納稅調整
時間:201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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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源瀟實業有限公司2011年初與他人合作投資成立甲、乙兩個子公司,分別占甲公司股權25%,但不具有重大影響;占乙公司股權40%,對其具有重大影響。源瀟公司2012年生產經營利潤80萬元(無其他應調整事項)。甲公司2012年可分配利潤40萬元,暫無利潤分配方案,但在2012年12月,宣布分派2011年利潤32萬元(源瀟公司可分得8萬元)尚未支付。乙公司2012年虧損65萬元。源瀟公司2012年利潤總額的計算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制應注意如下事項。
投資收益及本年利潤的計算
(一)源瀟公司對甲公司的投資雖高于20%,但不具有重大影響,應按成本法核算投資收益。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資成本,不隨被投資企業權益的增減而調整投資方的長期股權投資,只有當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之日,投資方才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甲公司2012年利潤尚未宣布分配,不作增加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但甲公司宣告分派2011年利潤時,不管是否實際支付,均應增加投資收益并作會計處理(單位:萬元,下同):
借:應收股利 8
貸:投資收益 8。
(二)源瀟公司占乙公司股權40%且對其具有重大影響,應按權益法核算投資收益,即以初始成本計量后,在投資持有期間,根據享有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投資損益,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乙公司2012年虧損65萬元,源瀟公司應在資產負債表日(2012年12月31日)按出資比例作相應減少投資收益26萬元(65×40%)的會計處理:
借:投資收益 26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26。
(三)經以上計算后,源瀟公司2012年投資收益為-18萬元(8-26),本年利潤總額應為62萬元(80+8-26)。
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及計算
(一)取得對居民企業的投資收益計入免稅收入
不管是采用成本法還是權益法核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同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投資方應在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當日確定收入的實現。同時,在計算應納所得額時,都應作納稅調整減少。
因此,計算源瀟公司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時,其取得的甲公司投資收益8萬元應作納稅調整減少。
投資收益及本年利潤的計算
(一)源瀟公司對甲公司的投資雖高于20%,但不具有重大影響,應按成本法核算投資收益。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資成本,不隨被投資企業權益的增減而調整投資方的長期股權投資,只有當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之日,投資方才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甲公司2012年利潤尚未宣布分配,不作增加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但甲公司宣告分派2011年利潤時,不管是否實際支付,均應增加投資收益并作會計處理(單位:萬元,下同):
借:應收股利 8
貸:投資收益 8。
(二)源瀟公司占乙公司股權40%且對其具有重大影響,應按權益法核算投資收益,即以初始成本計量后,在投資持有期間,根據享有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投資損益,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乙公司2012年虧損65萬元,源瀟公司應在資產負債表日(2012年12月31日)按出資比例作相應減少投資收益26萬元(65×40%)的會計處理:
借:投資收益 26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26。
(三)經以上計算后,源瀟公司2012年投資收益為-18萬元(8-26),本年利潤總額應為62萬元(80+8-26)。
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及計算
(一)取得對居民企業的投資收益計入免稅收入
不管是采用成本法還是權益法核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同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投資方應在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當日確定收入的實現。同時,在計算應納所得額時,都應作納稅調整減少。
因此,計算源瀟公司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時,其取得的甲公司投資收益8萬元應作納稅調整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