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簽合同降低契稅的策略及經典例解
時間:201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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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契稅是以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為征稅對象,依據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向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契稅的稅率由國家規定,沒有籌劃空間,要降低契稅,只有從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的價格,即征稅依據上進行籌劃。由于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的價格是合同中的重要涉稅條款,要降低契稅,就必須降低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的價格,要降低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的價格,主要取決于合同如何簽訂。為此,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有合同控稅意識,必須掌握各類合同節稅的簽訂技巧。
簽訂等價交換合同可實現節稅目標
(一)籌劃法律依據
《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三)項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的契稅的計稅依據,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
(二)籌劃方案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依據,企業通過簽訂等價交換合同,可以享受免征契稅的優惠政策,實現節稅目的。如果兩個企業相互購買對方的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或一方購買另一方的土地使用權(房屋),而另一方購買對方的房屋(土地使用權),一定要簽訂交換合同,而不能簽訂購買合同。
【案例1】甲公司有一塊土地價值3 000萬元擬出售給乙方公司,然后從乙公司購買其另外一塊價值3 000萬元的土地。假設繳納契稅的稅率為4%,甲公司和乙公司雙方需簽訂一份土地銷售合同及一份土地購買合同,兩份合同約定的銷售價格都為 3 000萬元,請分析如何進行納稅籌劃,實現契稅最低。
籌劃前的契稅成本:甲公司應繳納契稅=3 000×4%=120(萬元),乙公司也應繳納契稅=3 000×4%=120(萬元)。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關于免征契稅的規定,納稅籌劃方案如下:甲公司與乙公司改變合同定立方式,簽訂土地使用權交換合同,合同約定以3 000萬元的價格等價交換雙方土地。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條規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各自免征契稅120萬元,即可以節省120萬元契稅。
簽訂分立合同,分解銷售額,節省契稅成本
(一)籌劃的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的批復》(財稅[2004]126號,以下簡稱財稅[2004]126號)的規定:
(1)對于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汽車庫、自行車庫、頂層閣樓以及儲藏室,下同)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照契稅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契稅;對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征收契稅。
簽訂等價交換合同可實現節稅目標
(一)籌劃法律依據
《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三)項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的契稅的計稅依據,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
(二)籌劃方案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依據,企業通過簽訂等價交換合同,可以享受免征契稅的優惠政策,實現節稅目的。如果兩個企業相互購買對方的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或一方購買另一方的土地使用權(房屋),而另一方購買對方的房屋(土地使用權),一定要簽訂交換合同,而不能簽訂購買合同。
【案例1】甲公司有一塊土地價值3 000萬元擬出售給乙方公司,然后從乙公司購買其另外一塊價值3 000萬元的土地。假設繳納契稅的稅率為4%,甲公司和乙公司雙方需簽訂一份土地銷售合同及一份土地購買合同,兩份合同約定的銷售價格都為 3 000萬元,請分析如何進行納稅籌劃,實現契稅最低。
籌劃前的契稅成本:甲公司應繳納契稅=3 000×4%=120(萬元),乙公司也應繳納契稅=3 000×4%=120(萬元)。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關于免征契稅的規定,納稅籌劃方案如下:甲公司與乙公司改變合同定立方式,簽訂土地使用權交換合同,合同約定以3 000萬元的價格等價交換雙方土地。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條規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各自免征契稅120萬元,即可以節省120萬元契稅。
簽訂分立合同,分解銷售額,節省契稅成本
(一)籌劃的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的批復》(財稅[2004]126號,以下簡稱財稅[2004]126號)的規定:
(1)對于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汽車庫、自行車庫、頂層閣樓以及儲藏室,下同)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照契稅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契稅;對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