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稅率與銷售額的確定方法
我國稅法把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類型,對“營改增”的納稅人也是如此,納稅人的類型不同,適用的稅率(征收率)不同,確認的應稅銷售額也不同。
稅率的確定
“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適用17%稅率;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適用11%稅率;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適用6%稅率;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特別規定的應稅服務適用于零稅率;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適用3%的征收率。具體按以下原則確定。
納稅人提供單一應稅勞務適用單一的稅率或征收率。
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 率或征收率: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營改增”后,試點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營改增”實施之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在實行“營改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且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下同),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在實行“營改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且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時,其不含稅銷售額的計算公式為:含稅銷售額÷(1+3%)。
油氣田企業提供的應稅服務,適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37號)附件1規定的增值稅稅率,不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9〕8號)規定的增值稅稅率。
銷售額的確定
“營改增”納稅人的應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從定義上來說仍然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除外),但改征增值稅后為不含稅銷售額,即:銷售額=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貨幣資金或實物價值÷(1+稅率或者征收率),如: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取得自然人個人支付的不需要開具發票運費333元,其應納增值稅的銷售額為333÷(1+11%)=300(元),如果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應納增值稅的銷售額為333÷(1+3%)32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