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的公告
時間:20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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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從2012年8月1日起,對出口的貨物,國家外匯管理部門不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為貫徹《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通知》(國發明電〔1995〕3號)中關于結匯與出口退稅掛鉤的規定,準確計算、審核辦理出口退(免)稅,核實出口業務的真實性,防范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的發生,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適用《公告》的出口企業范圍
除委托出口的企業之外的出口企業。
三、適用《公告》的貨物范圍
除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一條第(二)項(第2目除外)、第(三)項所列的視同出口貨物以及易貨貿易出口貨物、委托出口貨物、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之外的出口貨物。
四、《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規定了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貨物,除由于特殊原因(《公告》附件3所列情形)不能收匯的以外,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出口企業前期已申報退(免)稅的,還應按規定進行沖減或補繳已辦理的免抵退稅額(外貿企業為退稅額)。
(二)列舉了9類有違規行為的企業以及收匯率低于70%的企業,對這些進行重點管理,并規定這些企業在退(免)稅申報時須提供出口收匯憑證。若符合《公告》附件3所列不能收匯的情形,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重點管理的企業范圍和執行期限[以申報退(免)稅時間為準]如下:
1.《公告》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的被海關、外匯管理等出口監管部門列為重點管理的企業。執行期限為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續期結束。
2. 《公告》第二條第(六)項至第(九)項所列的企業。執行期限為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的24個月內。
3. 一個自然年度收匯率低于70%的企業。執行期限為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年度收匯率的當年5月至次年4月。
4. 出口企業并存《公告》第二條若干情形的,執行期限的截止時間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時間。
(三)規定了非重點管理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可不提供收匯憑證,如果主管稅務機關在出口退稅審核時發現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需要核實出口業務真實性的,企業應按規定報送收匯的相關資料,經稅務機關排除相關疑點后,方能辦理退(免)稅。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從2012年8月1日起,對出口的貨物,國家外匯管理部門不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為貫徹《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通知》(國發明電〔1995〕3號)中關于結匯與出口退稅掛鉤的規定,準確計算、審核辦理出口退(免)稅,核實出口業務的真實性,防范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的發生,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適用《公告》的出口企業范圍
除委托出口的企業之外的出口企業。
三、適用《公告》的貨物范圍
除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一條第(二)項(第2目除外)、第(三)項所列的視同出口貨物以及易貨貿易出口貨物、委托出口貨物、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之外的出口貨物。
四、《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規定了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貨物,除由于特殊原因(《公告》附件3所列情形)不能收匯的以外,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出口企業前期已申報退(免)稅的,還應按規定進行沖減或補繳已辦理的免抵退稅額(外貿企業為退稅額)。
(二)列舉了9類有違規行為的企業以及收匯率低于70%的企業,對這些進行重點管理,并規定這些企業在退(免)稅申報時須提供出口收匯憑證。若符合《公告》附件3所列不能收匯的情形,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重點管理的企業范圍和執行期限[以申報退(免)稅時間為準]如下:
1.《公告》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的被海關、外匯管理等出口監管部門列為重點管理的企業。執行期限為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續期結束。
2. 《公告》第二條第(六)項至第(九)項所列的企業。執行期限為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的24個月內。
3. 一個自然年度收匯率低于70%的企業。執行期限為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年度收匯率的當年5月至次年4月。
4. 出口企業并存《公告》第二條若干情形的,執行期限的截止時間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時間。
(三)規定了非重點管理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可不提供收匯憑證,如果主管稅務機關在出口退稅審核時發現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需要核實出口業務真實性的,企業應按規定報送收匯的相關資料,經稅務機關排除相關疑點后,方能辦理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