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須留意范圍
納稅人因理解稅收政策不準確或不及時,多抵扣了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被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后受到了處罰。稅屋建議納稅人在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時,一定要注意政策銜接,正確區分哪些資產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哪些不可以抵扣。
2009年1月1日起,全國所有行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一條明確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其中的準予抵扣的固定資產是指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固定資產范圍,即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對于一般納稅人的不動產以及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購進貨物,不準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即“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實際工作中,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上附著物難以準確劃分。如電力企業輸電線路、供水企業供水管道;煉油企業儲油罐、輸油管道等設備。這類設施和設備,根據行業核算要求,雖然按固定資產中的設備類管理,但其構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設備,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時,難以準確劃分其究竟是屬于動產還是不動產。
再如輸電線路中的鐵塔輸電線主要由鐵塔、絕緣子、導線、橫擔、金具、接地裝置及基礎等組成,其中線路基礎是由土建部分構成。因此有人認為該資產應屬于地上附著物,其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文件對建筑物、構筑物明確了范圍,對地上附著物給予了限制解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