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對外投資賬務處理
原材料是會計要素流動資產中存貨的范疇,原材料對外投資則是視同銷售的行為。關于視同銷售業務的賬務處理,目前存在兩種會計處理方法,第一種方法需要確認銷售收入、然后根據銷貨成本與銷售收入配比的原則結轉銷貨成本;而第二種方法則不需要確認銷售收入、直接結轉銷貨成本,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了八種視同銷售行為: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非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他機構用于銷售;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針對以上視同銷售業務的賬務處理,除前3項業務符合會計銷售條件,發生時一般均通過正常營業收入賬戶核算,其余5項業務會計準則僅規定“企業將自產產品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的”在會計處理上作銷售核算,剩余4項則均按存貨成本計價,不作銷售處理。筆者以原材料對外投資業務為例,探討該行為兩種不同賬務處理方法的差異。
關于原材料對外投資業務的賬務處理,一種方法是不確認銷售收入而直接結轉存貨成本,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對于企業發生的存貨對外投資行為作了如下的賬務處理:
例:用原材料一批對外投資,原材料的賬面價值為100,000元,投資雙方的不含稅協商價值為100,000元,增值稅按協商價值的17%計算。
借:長期股權投資 117,000
貸:原材料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以上的會計賬務處理有其理論依據,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要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