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個人轉讓股權可否用人民幣計量計稅所得?
問:境內一外資企業,該公司的注冊資本幣種為美元。股東為三個國外自然人(平時都不在中國居住),現在其中一個股東準備將其擁有的30%的股權全額轉讓給另一個股東,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是否要先將評估后的凈資產乘以股權轉讓時的匯率折算成美元,減去初始成本后的凈增加額,再乘以股東的股權比例,作為轉讓方股東的美元所得,然后再乘以股權轉讓時的匯率計算成人民幣,確認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不折算為美元,直接用人民幣計算可否?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
第四十三條規定,依照稅法第十條的規定,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完稅憑證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稅法規定,在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規定,該外籍人員轉讓外資企業30%股權,從受讓方取得的收入為外幣,因此其取得轉讓股權所得為外幣,應按填開完稅憑證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財產轉讓所得。
從本案例可判斷,該外籍人員出資設立外資公司是以美元幣種出資。其股權轉讓所得以從受讓方取得的外幣收入減去股權成本和合理費用為應納稅所得稅,計繳個人所得稅。如果收入為美元,則該外籍個人的股權轉讓所得為按美元計價,進而按前述規定折合成人民幣計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外籍人員轉讓取得的收入為非美元,其收入與成本的貨幣計價不一致,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稅,目前對此沒有明確文件規定。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規定,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如果同一非居民企業存在多次投資的,以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
根據上述規定,外籍個人取得收入時幣種與其初始投資幣種不一致時,應將收入幣種調整為初始投資幣種計算以初始投資幣種計價的股權轉讓所得,再折合成人民幣計價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相關話題——企業要按規定設置賬簿并規范記賬 (在中國經營的所有外資企業必須使用中文記賬。許多在華設立的外資企業都使用其境外母公司專用的管理軟件或專門的外文財務軟件記賬,以方便向國外母公司上報財務信息、合并財務報表。但無論如何,中文記賬的環節是少不了的,否則,會受到最高一萬元的罰款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