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如何進行營業稅處理
時間:201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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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主要涉及到營業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由于轉讓的主體以及權益的表現形式不同,涉及的具體技術處理也存在差別。對此,筆者本期將對營業稅的處理作一探討。
在二級市場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營業稅處理
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可以自由地在二級市場上流通的有價證券,屬于金融商品的范疇,但是長期以來一直都是對金融企業買賣股票行為產生的正差征收營業稅。原《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是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收營業稅。
2008年年末,為了配合增值稅轉型,國家對原《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也做了相應的修訂,修訂后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從新、舊營業稅法規的表述上看,對于買賣金融商品的營業稅政策最大的變化點就是將征稅主體從金融機構擴大到所有的納稅人。
目前,雖然相關部門正在完善稅收政策,但關于買賣金融產品的營業稅政策仍不健全。按照原來對于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的政策精神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以下簡稱國稅發[2002]9號)和《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兩個文件的規定,買賣金融產品的正負差在一定時期內是可以相抵的,但是這兩個文件適用的主體均是當時的納稅主體———金融機構,但現在,這個征稅政策已在除個人以外的所有納稅人中開始執行了,非金融機構能否適用正負差相抵差額征稅的政策在政策法規的層面還是不明確,相關部門沒有做出規定。
例如某公司(非金融機構)2009年3月賣出A股票虧損60萬元,B股票獲利20萬元,則該公司是按照B股票獲利的20萬申報營業稅,還是因本月總體上虧損40萬元而無需申報繳納營業稅?若是4月該公司賣出C股票,獲利50萬元,4月的營業稅如何繳納?是按照50萬元還是按照可以正負差相抵的10萬元申報繳納?若是不能適用正負差相抵差額征稅的政策,則對于非金融機構是不公平的,沒有體現出稅收公平原則,也不利于資本市場的長久健康發展。
對于非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具體的操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稱在研究,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在《關于印發<2010年全國貨物和勞務稅工作要點>的通知》(貨便函[2010]24號)中曾指出,要在2010年研究非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營業稅政策問題。但是時至今日也沒有出臺具體的征管操作辦法。部分地方稅務機關已經發布了地方性的管理辦法,例如江蘇省南通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非金融機構從事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營業稅征管的通知》(通地稅發[2010]78號),該文件的具體操作辦法與國稅發[2002]9號基本一致。
來源:企業股權轉讓專項評估審計
在二級市場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營業稅處理
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可以自由地在二級市場上流通的有價證券,屬于金融商品的范疇,但是長期以來一直都是對金融企業買賣股票行為產生的正差征收營業稅。原《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是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收營業稅。
2008年年末,為了配合增值稅轉型,國家對原《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也做了相應的修訂,修訂后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從新、舊營業稅法規的表述上看,對于買賣金融商品的營業稅政策最大的變化點就是將征稅主體從金融機構擴大到所有的納稅人。
目前,雖然相關部門正在完善稅收政策,但關于買賣金融產品的營業稅政策仍不健全。按照原來對于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的政策精神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以下簡稱國稅發[2002]9號)和《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兩個文件的規定,買賣金融產品的正負差在一定時期內是可以相抵的,但是這兩個文件適用的主體均是當時的納稅主體———金融機構,但現在,這個征稅政策已在除個人以外的所有納稅人中開始執行了,非金融機構能否適用正負差相抵差額征稅的政策在政策法規的層面還是不明確,相關部門沒有做出規定。
例如某公司(非金融機構)2009年3月賣出A股票虧損60萬元,B股票獲利20萬元,則該公司是按照B股票獲利的20萬申報營業稅,還是因本月總體上虧損40萬元而無需申報繳納營業稅?若是4月該公司賣出C股票,獲利50萬元,4月的營業稅如何繳納?是按照50萬元還是按照可以正負差相抵的10萬元申報繳納?若是不能適用正負差相抵差額征稅的政策,則對于非金融機構是不公平的,沒有體現出稅收公平原則,也不利于資本市場的長久健康發展。
對于非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具體的操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稱在研究,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在《關于印發<2010年全國貨物和勞務稅工作要點>的通知》(貨便函[2010]24號)中曾指出,要在2010年研究非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營業稅政策問題。但是時至今日也沒有出臺具體的征管操作辦法。部分地方稅務機關已經發布了地方性的管理辦法,例如江蘇省南通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非金融機構從事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營業稅征管的通知》(通地稅發[2010]78號),該文件的具體操作辦法與國稅發[2002]9號基本一致。
來源:企業股權轉讓專項評估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