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盈余公積科目主要賬務處理方法
時間:201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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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
二、本科目應當分別“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外商投資)還應分別“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的投資,應在本科目設置“利潤歸還投資”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三、盈余公積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盈余公積,借記“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
企業(外商投資)按規定提取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借記“利潤分配——提取儲備基金、提取企業發展基金、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二)企業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
企業經股東大會決議,用盈余公積派送新股,按派送新股計算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總數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貸記“股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在經營期間用利潤歸還投資,應按實際歸還投資的金額,借記“實收資本——已歸還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利潤分配——利潤歸還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利潤歸還投資)。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盈余公積余額。
二、本科目應當分別“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外商投資)還應分別“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的投資,應在本科目設置“利潤歸還投資”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三、盈余公積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盈余公積,借記“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
企業(外商投資)按規定提取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借記“利潤分配——提取儲備基金、提取企業發展基金、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二)企業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
企業經股東大會決議,用盈余公積派送新股,按派送新股計算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總數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貸記“股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在經營期間用利潤歸還投資,應按實際歸還投資的金額,借記“實收資本——已歸還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利潤分配——利潤歸還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利潤歸還投資)。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盈余公積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