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支出超核定總額可否稅前扣除
時間:201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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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某縣級農村信用聯社2011年由省級農村信用聯社核定的工資總額為2600萬元,2011年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支付的工資為2560萬元。納稅評估時發現在其他費用中列支工資530萬元,其中臨時人員工資100萬元、通信補助150萬元、午餐補助200萬元、交通補助80萬元。那么,超過省級農村信用聯社核定的工資總額部分,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的工資、薪金,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作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第二條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的規定是,“工資、薪金總額”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三條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規定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縣級農村信用聯社不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沒有給予工資限定數額,縣級農村信用聯社當年可提取和可發放工資總額均按工資指導線核定的人均工資和年平均人數綜合確定,是省級信用聯社對縣級信用聯社內部績效的考核,因此,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實際支付的工資均可以扣除,不受核定工資總額的限制。另外,該縣級信用聯社發放給職工交通補貼屬于職工福利費范圍。所以,調整后的工資總額為2560+530-80=3010(萬元),超過省級信用聯社核定的工資總額3010-2600=410(萬元)可以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的工資、薪金,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作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第二條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的規定是,“工資、薪金總額”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三條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規定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縣級農村信用聯社不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沒有給予工資限定數額,縣級農村信用聯社當年可提取和可發放工資總額均按工資指導線核定的人均工資和年平均人數綜合確定,是省級信用聯社對縣級信用聯社內部績效的考核,因此,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實際支付的工資均可以扣除,不受核定工資總額的限制。另外,該縣級信用聯社發放給職工交通補貼屬于職工福利費范圍。所以,調整后的工資總額為2560+530-80=3010(萬元),超過省級信用聯社核定的工資總額3010-2600=410(萬元)可以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