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各稅種對外幣匯率折算的不同規定
我國現行的各稅種相關法規中,關于外幣交易匯率折算的規定不太一致,企業在處理外幣交易時要注意區分。各稅種相關法規對外幣交易的匯率折算規定,大致可以分成四種:
一、以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采取這種方法的稅種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
二、以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采取這種方法的稅種有契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
三、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者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折合成人民幣,采取這種方法的稅種是個人所得稅。《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9號)第四十三條規定,依照稅法第十條的規定,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完稅憑證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稅法規定,在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四、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采取這種方法的稅種是房產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號)規定,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記賬本位幣的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在繳納房產稅時,均應將其根據記賬本位幣計算的稅款按照繳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