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解讀
一、公告制訂目的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9號),工信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及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軟[2013]64號)。但各地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仍不斷反映出一些政策層面的問題,迫切需要加以解決。為此,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對有關問題積極進行了研究,根據已達成的一致意見,國家稅務總局制訂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主要是針對財稅[2012]27號文件政策層面的未盡事宜加以明確,切實解決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公告主要內容的解讀
(一)公告明確了實行核定征收的軟件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相關問題。一是依據財稅[2009]69號文件的規定精神,核定征收企業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而軟件企業優惠屬于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公告明確該項優惠僅適用實行查賬征收的軟件企業。二是對實行核定征收與查賬征收方式之間進行轉換的企業獲利年度問題加以明確。由于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相關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年度,由于存在事實上的應納稅額,因此,視為企業獲利年度的開始,此時由于企業不是查賬征收企業,不能享受軟件企業優惠。對于這種情況,五年減免稅的優惠期起始應從核定征收的年度計算。[會計師事務所]
(二)公告對財稅[2012]27號文件關于獲利年度的概念進一步加以明確,即,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的第一個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的納稅年度。并提出了對有關軟件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的優惠期應當連續計算的要求,不得因中間發生虧損或其他原因而間斷。另外,由于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屬于按年度計算的優惠方式,在涉及到企業年度中間開業情形時,本著合理性原則,公告允許年度中間開業的軟件企業做出選擇。
(三)財稅[2012]27號文件對2011年1月1日后依法成立的軟件企業享受優惠問題有明確的規定,對2010年12月31日前依法成立的軟件企業,已完成認定的,其享受優惠問題也有明確的規定,但對于2010年12月31日前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軟件企業,由于種種原因尚未完成認定的,其如何享受優惠問題則不夠明確。為此,本著“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處理原則,公告規定對此類軟件企業仍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的規定及原軟件企業認定辦法,繼續享受到優惠期滿為止。
(四)鑒于財稅[2012]27號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作為財稅[2012]27號文件補充性質的公告,本著有利納稅人的追溯原則 ,公告規定的有關事宜也應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