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確認資產損失案例分析
時間:201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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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案例
甲企業2012年3月向A公司銷售一批商品,應收貨款100萬元。A公司因資金緊張,一直未支付貨款。甲企業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甲企業減除10萬元債務。A公司支付貨款90萬元,甲企業在賬面上記載應收A公司款項10萬元。7月,甲企業向B公司銷售一批商品,應收貨款80萬元,因商品有瑕疵,雙方產生糾紛,B公司不肯支付貨款。近日,甲企業與B公司協商后達成協議,將原貨款減除20萬元,B公司付款80萬元,甲企業賬面上因此產生應收B公司款項20萬元。甲企業上述兩筆應收款項,能否確認資產損失?
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把企業資產損失的證據,分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其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案例中,甲企業應收A公司10萬元貨款,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資產損失范圍,同時取得法院判決書的外部證據,可以確認損失。應收B公司20萬元貨款,雖有雙方確認的協議,但從證據的性質來分析,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所說的企業內部證據,而第二十二條所說的“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是應收款項原始發生時的計稅金額證明材料,因此僅憑甲企業與B公司達成的協議,確認資產損失依據是不充分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因此,從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來分析,甲企業減除B公司20萬元應收貨款的情形,屬于銷售折讓行為。甲企業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沖減當期銷售收入與銷項稅額。
甲企業2012年3月向A公司銷售一批商品,應收貨款100萬元。A公司因資金緊張,一直未支付貨款。甲企業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甲企業減除10萬元債務。A公司支付貨款90萬元,甲企業在賬面上記載應收A公司款項10萬元。7月,甲企業向B公司銷售一批商品,應收貨款80萬元,因商品有瑕疵,雙方產生糾紛,B公司不肯支付貨款。近日,甲企業與B公司協商后達成協議,將原貨款減除20萬元,B公司付款80萬元,甲企業賬面上因此產生應收B公司款項20萬元。甲企業上述兩筆應收款項,能否確認資產損失?
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把企業資產損失的證據,分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其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案例中,甲企業應收A公司10萬元貨款,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資產損失范圍,同時取得法院判決書的外部證據,可以確認損失。應收B公司20萬元貨款,雖有雙方確認的協議,但從證據的性質來分析,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所說的企業內部證據,而第二十二條所說的“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是應收款項原始發生時的計稅金額證明材料,因此僅憑甲企業與B公司達成的協議,確認資產損失依據是不充分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因此,從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來分析,甲企業減除B公司20萬元應收貨款的情形,屬于銷售折讓行為。甲企業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沖減當期銷售收入與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