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立項前期費用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時間: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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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根據《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1號——工程項目》(財會〔2010〕11號)規定,工程項目,指企業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的建造、安裝工程。工程項目從有意向到通過立項審批,在立項前期會發生相關的調研、咨詢等費用。本文對工程項目立項前期費用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分析如下。
會計處理
工程項目因企業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管要求不同,存在順利通過立項審批而實施和未通過立項審批的兩種可能。通過立項審批而實施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應予資本化。對立項前期不能判斷可否通過審批的項目,項目立項前期費用可在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待項目獲得批復后,再轉入項目費用予以資本化。
一、預期能通過審批的項目。項目立項前期費用直接予以資本化,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即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如果項目最終未能通過審批立項,將“在建工程”余額轉入“營業外支出”。
二、立項前期不能判斷可否通過審批的項目。項目立項前期費用,企業可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即借記“管理費用”科目,如果具備可抵扣增值稅條件的,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1.如果當年通過立項目審批,將對應的“管理費用”余額轉入“在建工程”科目,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到“在建工程”科目。
2.如果跨年通過審批。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規定,作為前期差錯更正處理,并分析判斷前期差錯的重要性而進行不同會計處理。
(1)作為不重要的前期差錯的處理。企業不需調整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但應調整發現當期與前期相同的相關項目。即將對應的“管理費用”余額轉入“在建工程”科目,并將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到“在建工程”科目。
(2)作為重要的前期差錯的處理。企業應當在其發現當期的財務報表中,調整前期比較數據,進行追溯更正。即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調整“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并將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到“在建工程”科目。
會計處理
工程項目因企業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管要求不同,存在順利通過立項審批而實施和未通過立項審批的兩種可能。通過立項審批而實施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應予資本化。對立項前期不能判斷可否通過審批的項目,項目立項前期費用可在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待項目獲得批復后,再轉入項目費用予以資本化。
一、預期能通過審批的項目。項目立項前期費用直接予以資本化,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即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如果項目最終未能通過審批立項,將“在建工程”余額轉入“營業外支出”。
二、立項前期不能判斷可否通過審批的項目。項目立項前期費用,企業可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即借記“管理費用”科目,如果具備可抵扣增值稅條件的,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1.如果當年通過立項目審批,將對應的“管理費用”余額轉入“在建工程”科目,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到“在建工程”科目。
2.如果跨年通過審批。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規定,作為前期差錯更正處理,并分析判斷前期差錯的重要性而進行不同會計處理。
(1)作為不重要的前期差錯的處理。企業不需調整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但應調整發現當期與前期相同的相關項目。即將對應的“管理費用”余額轉入“在建工程”科目,并將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到“在建工程”科目。
(2)作為重要的前期差錯的處理。企業應當在其發現當期的財務報表中,調整前期比較數據,進行追溯更正。即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調整“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并將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到“在建工程”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