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顧客獲獎所得要繳納個稅嗎?
時間: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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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某商場負責人問:我們商場開展促銷活動,對一次性消費滿3000元的顧客額外贈送積分,積分可以兌換禮品,顧客獲得積分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顧客兌獎禮品的時間不一,我企業應在何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顧客在兌換禮品的時候,由商場按“偶然所得”全額20%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