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項研發費用允許加計扣除
時間:201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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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最近,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式發文,將在北京中關村先行試點的三項支持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給予武漢東湖、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其中第一項政策是有關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文件對試點地區、試點期內,高新技術企業執行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新增加了部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擴大,實際上減免了企業所得稅。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自2012年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試點地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有關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3號,以下簡稱(財稅[2013]13號)明確,為支持中關村、東湖、張江三個國家自主創新試點地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建設,經國務院批準,完善試點地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執行。
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九項研發費用允許加計扣除
財稅[2013]13號規定,企業在試點地區內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11年度)》和試點地區當前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以及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在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自2012年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試點地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有關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3號,以下簡稱(財稅[2013]13號)明確,為支持中關村、東湖、張江三個國家自主創新試點地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建設,經國務院批準,完善試點地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執行。
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九項研發費用允許加計扣除
財稅[2013]13號規定,企業在試點地區內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11年度)》和試點地區當前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以及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在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