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是什么意思?
時間:201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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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互聯網
二、財稅[2013]52號文件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概念是什么?
答:“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是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應稅貨物和勞務”和“應稅服務”兩項相加后,第1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第4欄:“銷售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不含稅銷售額”、第6欄:“免稅銷售額”、第8欄:“出口免稅銷售額”的合計數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月銷售額合計數超過2萬元的,仍按現行政策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例如: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3年8月“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18000元,“免稅銷售額”2100元,則該納稅人仍按現行政策規定按18000元計算繳納增值稅,因其“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18000元、“免稅銷售額”2100元合計為20100元,已超過2萬元,不符合財稅[2013]52號文件規定的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