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一、本公告出臺的背景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以下簡稱“《通知》”)是對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原則性的規定,為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我們就《通知》中銷售額或營業額的含義、季度申報銷售額或營業額的確定、代開發票等問題做了進一步明確。
二、請介紹該公告的主要內容
該公告主要明確了四個事項:
(一)《通知》中銷售額或營業額的含義:《通知》規定,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的發展,便于基層稅務機關執行,本公告明確,《通知》中“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包含“月銷售額或營業額為2萬元”。即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含2萬元),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含2萬元),暫免征收營業稅。
(二)季度申報銷售額或營業額的確定:按照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規定,部分納稅人可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為避免按月區分,便于實際操作,本公告明確,對于按季度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的,可按照 《通知》規定,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三)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計算問題: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兼有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納稅人既屬于增值稅納稅人,又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本公告明確,增值稅小規模中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應該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四)代開發票問題:月初或月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時,尚不能確定其月銷售額是否達到2萬元(季銷售額6萬元)。按照現行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時,應先繳納增值稅稅款。從既保護納稅人利益,又保證稅款安全的角度,本公告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