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籌劃享受政策性搬遷稅收優惠
時間: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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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對政策性搬遷所涉企業所得稅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但2013年第11號公告并沒有明確過渡期政策性搬遷中,搬遷所得形成的重置資產可以稅前扣除的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的計算方法。企業可以合理開展納稅籌劃,以享受過渡期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規定,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
根據該公告的規定,2012年9月30日前已簽訂搬遷協議,但在201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執行。即如果搬遷所得(搬遷收入-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第八條所述搬遷支出)-重置資產>0時,在搬遷完成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重置資產不再計提折舊和攤銷費用;如果搬遷所得>0,但搬遷所得-重置資產≤0,只能遞減至0;如果搬遷所得≤0時,在搬遷完成年度以實際金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重置資產不得在當期扣除,可按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費用。
案例分析
案例1:甲企業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整體搬遷,且該搬遷符合政策性搬遷條件,2012年9月30日前已簽訂搬遷協議,但在201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尚未完成搬遷清算。其間,甲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16000萬元,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八條所述的搬遷支出2000萬元(資產原值3000萬元,折舊攤銷及清理費用1000萬元,下同),購置土地5200萬元,建造房屋3600萬元,購置設備3200萬元(房屋、設備的殘值率均為5%,下同)。
甲企業的稅務處理如下:
搬遷所得=搬遷收入16000-搬遷支出2000=14000(萬元)。
搬遷所得-重置資產=14000-(5200+3600+3200)=2000(萬元),在搬遷完成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重置資產不再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即重置資產可以稅前扣除的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為零。
案例2:乙企業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整體搬遷,且該搬遷符合政策性搬遷條件,2012年9月30日前已簽訂搬遷協議。但在2012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尚未完成搬遷清算。其間,乙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11000萬元,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八條所述的搬遷支出2000萬元,購置土地5200萬元,建造房屋3600萬元,購置設備3200萬元。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規定,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
根據該公告的規定,2012年9月30日前已簽訂搬遷協議,但在201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執行。即如果搬遷所得(搬遷收入-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第八條所述搬遷支出)-重置資產>0時,在搬遷完成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重置資產不再計提折舊和攤銷費用;如果搬遷所得>0,但搬遷所得-重置資產≤0,只能遞減至0;如果搬遷所得≤0時,在搬遷完成年度以實際金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重置資產不得在當期扣除,可按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費用。
案例分析
案例1:甲企業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整體搬遷,且該搬遷符合政策性搬遷條件,2012年9月30日前已簽訂搬遷協議,但在201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尚未完成搬遷清算。其間,甲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16000萬元,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八條所述的搬遷支出2000萬元(資產原值3000萬元,折舊攤銷及清理費用1000萬元,下同),購置土地5200萬元,建造房屋3600萬元,購置設備3200萬元(房屋、設備的殘值率均為5%,下同)。
甲企業的稅務處理如下:
搬遷所得=搬遷收入16000-搬遷支出2000=14000(萬元)。
搬遷所得-重置資產=14000-(5200+3600+3200)=2000(萬元),在搬遷完成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重置資產不再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即重置資產可以稅前扣除的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為零。
案例2:乙企業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整體搬遷,且該搬遷符合政策性搬遷條件,2012年9月30日前已簽訂搬遷協議。但在2012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尚未完成搬遷清算。其間,乙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11000萬元,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八條所述的搬遷支出2000萬元,購置土地5200萬元,建造房屋3600萬元,購置設備3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