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業稅負會否下降
時間: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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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自8月1日“營改增”在全國范圍試行后,融資租賃公司稅負大幅增加,致使近80%的售后回租業務處于停滯狀態。因為“營改增”后,售后回租業務,適用一般增值稅納稅方法(即銷項稅減進項稅)的融資租賃公司,銷項稅額按照租賃的全部收入計算,包括本金,而承租人卻不能針對本金部分給融資租賃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使融資租賃公司沒有進項稅可以抵扣。這種現象引起了決策部門的注意。
近日,包括工銀租賃、民生租賃、遠東租賃等在內的多家融資租賃公司收到財政部《關于融資租賃“營改增”政策修改的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并被要求盡快反饋意見。據知情人士透露,正式文件最快可能會在“十一”前后出臺,以便各單位在三季度稅費匯繳前按新規定執行。
據悉,《意見稿》明確了直租業務和售后回租業務的增值稅征收方式分開的規定,對影響最大的“售后回租業務”提出了兩種解決方案,根本區別就在于融資租賃回租業務本金的處理。針對兩個方案,業內專家有何看法,哪個對企業更有利?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業內專家。
方案一:可行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方案一是,經央行、銀監會、商務部及其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的余額為銷售額計征增值稅;其中承租方銷售資產的行為,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同時,廢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13號文”)。
有專家認為,相比而言,方案一可以如實反映融資租賃回租業務的業務流程,保證了貨、款、票流動的一致性,但是,操作相對較為復雜。知名稅法專家、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張廣通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稱,對融資租賃公司而言,只從總價款中扣除貸款和債券利息是不夠的,還應扣除設備回購的價款,這樣增值額才名符其實。不過,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在13號文應不應該廢除問題上,業內人士對方案一有異議,表示最好不要廢除。
北京明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武禮斌告訴本報記者,方案一規定“承租方銷售資產的行為,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保證了在資金流、貨流和票流一致的前提下,融資租賃公司計算增值稅時可以抵扣貨物的本金,擴充了《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公告)規定的可差額扣除的項目,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融資租賃公司“售后回租”業務的稅負。但其局限性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首先,如果承租方是小規模納稅人(包括非“營改增”納稅人),則通常只能取得3%的進項稅額抵扣發票(需要小規模納稅人去稅務機關代開),相對17%的銷項稅額,實際稅負可能仍然較高;其次,如果廢止13號文,則承租方需要確認相應資產轉讓的增值稅和所得稅,可能增加承租方的稅收負擔;再次,操作相對復雜。從避免增加承租方稅負的角度,如果實行方案一,他更傾向于同時保留13號文的適用。
近日,包括工銀租賃、民生租賃、遠東租賃等在內的多家融資租賃公司收到財政部《關于融資租賃“營改增”政策修改的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并被要求盡快反饋意見。據知情人士透露,正式文件最快可能會在“十一”前后出臺,以便各單位在三季度稅費匯繳前按新規定執行。
據悉,《意見稿》明確了直租業務和售后回租業務的增值稅征收方式分開的規定,對影響最大的“售后回租業務”提出了兩種解決方案,根本區別就在于融資租賃回租業務本金的處理。針對兩個方案,業內專家有何看法,哪個對企業更有利?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業內專家。
方案一:可行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方案一是,經央行、銀監會、商務部及其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的余額為銷售額計征增值稅;其中承租方銷售資產的行為,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同時,廢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13號文”)。
有專家認為,相比而言,方案一可以如實反映融資租賃回租業務的業務流程,保證了貨、款、票流動的一致性,但是,操作相對較為復雜。知名稅法專家、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張廣通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稱,對融資租賃公司而言,只從總價款中扣除貸款和債券利息是不夠的,還應扣除設備回購的價款,這樣增值額才名符其實。不過,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在13號文應不應該廢除問題上,業內人士對方案一有異議,表示最好不要廢除。
北京明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武禮斌告訴本報記者,方案一規定“承租方銷售資產的行為,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保證了在資金流、貨流和票流一致的前提下,融資租賃公司計算增值稅時可以抵扣貨物的本金,擴充了《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公告)規定的可差額扣除的項目,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融資租賃公司“售后回租”業務的稅負。但其局限性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首先,如果承租方是小規模納稅人(包括非“營改增”納稅人),則通常只能取得3%的進項稅額抵扣發票(需要小規模納稅人去稅務機關代開),相對17%的銷項稅額,實際稅負可能仍然較高;其次,如果廢止13號文,則承租方需要確認相應資產轉讓的增值稅和所得稅,可能增加承租方的稅收負擔;再次,操作相對復雜。從避免增加承租方稅負的角度,如果實行方案一,他更傾向于同時保留13號文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