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年度納稅申報應附分配表
時間:201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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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明確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年度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4號,以下簡稱《公告》),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年度納稅申報有關事項作了明確規定。
《公告》指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在進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納稅申報時,暫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中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格式進行年度納稅申報。分支機構在辦理年度所得稅應補(退)稅時,應同時附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匯總納稅企業總支機構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計算的應(補)稅款,分配給各分支機構的稅款,通過“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分給各分支機構。為此,各分支機構年度納稅申報時,還應附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公告》指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在進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納稅申報時,暫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中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格式進行年度納稅申報。分支機構在辦理年度所得稅應補(退)稅時,應同時附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匯總納稅企業總支機構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計算的應(補)稅款,分配給各分支機構的稅款,通過“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分給各分支機構。為此,各分支機構年度納稅申報時,還應附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