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盤盈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差異
在資產盤點、清查過程中,如果發現存在多出賬面記載的固定資產,即固定資產盤盈,該如何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
案例
甲企業于2013年5月6日對企業全部固定資產進行盤查,盤盈一臺6成新的機器設備,該設備同類產品市場價格為1000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會計處理
1.甲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小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主要賬務處理和財務報表》(1901 待處理財產損溢)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項固定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折舊后的余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盤盈的各種材料、產成品、商品、固定資產、現金等,按照管理權限經批準后處理時,按照本科目余額,借記本科目(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盤盈時的會計處理為:
(1)借:固定資產 100000
貸:累計折舊 40000
待處理財產損溢60000
(2)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60000
貸:營業處收入 60000。
2.甲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1901 待處理財產損溢)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價值。企業如有盤盈固定資產的,應作為前期差錯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盤盈時的會計處理為:
(1)借:固定資產 100000
貸:累計折舊 400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60000
(2)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60000×25%)1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5000
(3)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60000-15000)×10%]4500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4500
(4)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