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基數確認方法
時間:20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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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自2013年8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5號)規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規定,繳納和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1號)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和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營改增”試點后,納稅人如何確定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基數呢?
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基數的相關規定
財綜〔2013〕88號文件規定,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37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財稅〔2013〕37號文件對試點地區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對象中的廣告服務范圍進行了規定,即廣告服務,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但是,提供財稅〔2013〕37號文件中規定的其他應稅服務,如廣告設計、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創意策劃、文印曬圖等服務(以上服務屬于文化創意服務中設計服務)和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或者組織安排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服務(以上服務屬于文化創意服務中會議展覽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也就是說,對于納稅人,“營改增”試點后要把握廣告服務的范圍,相比“營改增”試點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對象發生了變化,納稅人應該合理籌劃,避免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基數“不合規”地變大。
實務操作
例1,A廣告公司為B企業提供媒體和平面廣告的創意策劃服務,創意策劃服務不屬于“營改增”試點范圍的廣告服務,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基數的相關規定
財綜〔2013〕88號文件規定,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37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財稅〔2013〕37號文件對試點地區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對象中的廣告服務范圍進行了規定,即廣告服務,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但是,提供財稅〔2013〕37號文件中規定的其他應稅服務,如廣告設計、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創意策劃、文印曬圖等服務(以上服務屬于文化創意服務中設計服務)和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或者組織安排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服務(以上服務屬于文化創意服務中會議展覽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也就是說,對于納稅人,“營改增”試點后要把握廣告服務的范圍,相比“營改增”試點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對象發生了變化,納稅人應該合理籌劃,避免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基數“不合規”地變大。
實務操作
例1,A廣告公司為B企業提供媒體和平面廣告的創意策劃服務,創意策劃服務不屬于“營改增”試點范圍的廣告服務,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