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還是資產轉讓?
時間:2013-12-06?
點擊:
次
來源:未知
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取決于其經濟活動的性質,取得什么性質的收入,就產生什么樣的納稅義務。如果銷售貨物,取得貨物銷售收入,就有增值稅納稅義務。如果銷售不動產,取得不動產銷售收入,就有營業稅納稅義務。在經濟活動性質和收入性質比較清晰時,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一般不會產生分歧,但是在經濟活動性質模糊時,稅企之間就可能產生分歧,納稅人可能遭受事先沒想到的損失。本文通過案例分析這類風險,提醒納稅人在從事生產經營時,尤其是簽訂經濟合同時,需認真考慮交易的方式、合同的措辭,盡量規避潛在的稅收風險。
案例分析
A公司將其全資持有的B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C公司。A公司與C公司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在協議中明確,股權轉讓協議簽署之后,B公司將其設備、存貨、無形資產、勞動力等剝離,剩下的資產僅為不動產。股權轉讓價格與不動產評估值基本一致。
B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稅局認為,A公司名義上是轉讓B公司股權,實際上是轉讓B公司擁有的不動產,A公司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如何看待稅務局的征稅行為呢?
土地增值稅最高層級的法律依據是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其第二條規定了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即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對納稅人的界定非常清楚,只有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才產生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僅從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看,A公司轉讓的是股權,不應成為土地增值稅納稅人。
但是,如果名義上是轉讓股權,實際上轉讓不動產,是否應征收土地增值稅呢?國家稅務總局曾在給廣西地稅局的批復中明確可以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規定,鑒于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欽州)實業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經研究,對此應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征稅。國稅函〔2000〕687號文件實際是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看穿股權轉讓的形式,確認不動產轉讓的實質,征收土地增值稅。主管部門后來在給另外一個地方的稅務局類似的批復中也明確,如果轉讓的股權價值與被轉讓企業不動產價值大體一致,則可認定股權轉讓方在轉讓不動產,就可征收土地增值稅。
但這樣處理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與企業所得稅法不同,沒有一般反避稅條款,即使實質是轉讓不動產,但是否認可企業的股權交易,也缺乏法律依據。其次,從法理上講,只有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人,才可以轉讓不動產。按照上面的例子,B公司是不動產的所有權人,A公司是無權轉讓B公司的不動產的。再次,如果對A公司按照轉讓不動產征稅,那么B公司以后轉讓不動產時,又如何征稅呢?
案例分析
A公司將其全資持有的B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C公司。A公司與C公司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在協議中明確,股權轉讓協議簽署之后,B公司將其設備、存貨、無形資產、勞動力等剝離,剩下的資產僅為不動產。股權轉讓價格與不動產評估值基本一致。
B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稅局認為,A公司名義上是轉讓B公司股權,實際上是轉讓B公司擁有的不動產,A公司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如何看待稅務局的征稅行為呢?
土地增值稅最高層級的法律依據是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其第二條規定了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即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對納稅人的界定非常清楚,只有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才產生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僅從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看,A公司轉讓的是股權,不應成為土地增值稅納稅人。
但是,如果名義上是轉讓股權,實際上轉讓不動產,是否應征收土地增值稅呢?國家稅務總局曾在給廣西地稅局的批復中明確可以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規定,鑒于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欽州)實業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經研究,對此應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征稅。國稅函〔2000〕687號文件實際是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看穿股權轉讓的形式,確認不動產轉讓的實質,征收土地增值稅。主管部門后來在給另外一個地方的稅務局類似的批復中也明確,如果轉讓的股權價值與被轉讓企業不動產價值大體一致,則可認定股權轉讓方在轉讓不動產,就可征收土地增值稅。
但這樣處理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與企業所得稅法不同,沒有一般反避稅條款,即使實質是轉讓不動產,但是否認可企業的股權交易,也缺乏法律依據。其次,從法理上講,只有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人,才可以轉讓不動產。按照上面的例子,B公司是不動產的所有權人,A公司是無權轉讓B公司的不動產的。再次,如果對A公司按照轉讓不動產征稅,那么B公司以后轉讓不動產時,又如何征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