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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服務合同扣繳稅款應分情況計算
時間: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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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營改增”部分行業(yè)試點已在全國推行數月。為了享受“營改增”利好,很多企業(yè)將生產性服務進行分設和外包,運營成本隨之降低,自身收益顯著增加。但是,一些企業(yè)在執(zhí)行“營改增”政策時的問題也逐步顯現出來。其中,涉外服務合同扣繳稅款的計算就存在一定的問題。
實施“營改增”后相關外國企業(yè)納入“營改增”范圍,并由中方企業(yè)代扣代繳。在稅款計算方法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件)中規(guī)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這種計算方法實際上是根據增值稅屬“價外稅”的原理,將對外支付的含稅價轉換為不含稅價,適用于全部稅款由外方負擔,中方僅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正常情形。
正常情形下,全部稅款由外方負擔,中方僅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比如,外方轉讓某項專利,合同價款為100萬元,合同約定,外方承擔該業(yè)務在中國境內的所有稅款,那么這100萬元即為含稅價,應轉換為不含稅價=100÷(1+6%)=94.34萬元,應扣繳增值稅稅額=94.34×6%=5.66萬元,應扣繳營業(yè)稅金及附加=5.66×12%=0.68萬元,應扣繳企業(yè)所得稅=94.34×10%=9.43萬元。外方實際收到的款項=94.34-0.68-9.34=84.32萬元。
但是,在實踐中,并非所有的交易都屬于上述正常情形,還有兩種非正常情形。
非正常情形一:增值稅由中方負擔,其他稅種由外方負擔。對一般納稅人而言,代扣代繳增值稅可以抵扣,且只有增值稅屬于價外稅,相關企業(yè)在與外方簽訂合同時,一般注明增值稅由中方負擔,其他稅種由外方負擔。由于增值稅不由外方負擔,合同價款即為不含稅價,那么代扣代繳增值稅計算公式應變?yōu)椋簯劾U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稅率。
仍舊以上述案例為例,如果合同約定增值稅由中方負擔,其他稅種由外方負擔。不含稅價=100萬元,應扣繳增值稅稅額(實際由中方承擔)=100×6%=6萬元,應扣繳營業(yè)稅金及附加=6×12%=0.72萬元,應扣繳企業(yè)所得稅=100×10%=10萬元,外方實際收到的款項=100-0.72-10=89.28萬元。
非正常情形二:全部稅款(含增值稅及附加、企業(yè)所得稅)由中方負擔。在這種情形下,合同價款既不含增值稅,也不含其他稅,那就需要對代扣代繳增值稅計算公式進行還原,可以運用代數的方法進行公式的推導。假設合同不含稅價(不含增值稅)為T,那么扣除營業(yè)稅金及附加和企業(yè)所得稅后,接受方支付的價款=T-T×增值稅稅率×附加率-T×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率,合同不含稅價T=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增值稅稅率×附加率-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率),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增值稅稅率×附加率-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率)×增值稅稅率。
仍以上述案例為例,合同約定全部稅款由中方負擔,外方凈所得為100萬元。不含稅價=100÷(1-6%×12%-10%)=112萬元,應扣繳增值稅稅額(實際由中方承擔)=112×6%=6.72萬元,應扣繳營業(yè)稅金及附加(實際由中方承擔)=6.72×12%=0.8萬元,應扣繳企業(yè)所得稅(實際由中方承擔)=112×10%=11.2萬元,外方實際收到的款項=112-0.8-11.2=100萬元。
通過比較正常情形和兩種非正常情形,我們會發(fā)現,同樣一筆100萬元的合同,如果統一按37號文件規(guī)定的公式計算,會造成應扣繳稅額計算的錯誤,外方將少繳稅款。因為涉外合同涉及的代扣代繳稅款不僅僅是增值稅,還有營業(yè)稅金及附加、企業(yè)所得稅等,同時合同還會約定涉及的稅款由中方承擔還是外方承擔。對這樣的經濟行為,稅法上其實已經進行了規(guī)范,如《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fā)〔2009〕3號,以下簡稱3號文件)第十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yè)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所得有關的業(yè)務合同時,凡合同中約定由扣繳義務人負擔應納稅款的,應將非居民企業(yè)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為含稅所得后計算征稅。”因此,“營改增”后,計算涉外服務合同中應扣繳稅款額時,應借鑒3號文件的規(guī)定分情況計算,不能統一按37號文件規(guī)定的公式計算。
實施“營改增”后相關外國企業(yè)納入“營改增”范圍,并由中方企業(yè)代扣代繳。在稅款計算方法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件)中規(guī)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這種計算方法實際上是根據增值稅屬“價外稅”的原理,將對外支付的含稅價轉換為不含稅價,適用于全部稅款由外方負擔,中方僅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正常情形。
正常情形下,全部稅款由外方負擔,中方僅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比如,外方轉讓某項專利,合同價款為100萬元,合同約定,外方承擔該業(yè)務在中國境內的所有稅款,那么這100萬元即為含稅價,應轉換為不含稅價=100÷(1+6%)=94.34萬元,應扣繳增值稅稅額=94.34×6%=5.66萬元,應扣繳營業(yè)稅金及附加=5.66×12%=0.68萬元,應扣繳企業(yè)所得稅=94.34×10%=9.43萬元。外方實際收到的款項=94.34-0.68-9.34=84.32萬元。
但是,在實踐中,并非所有的交易都屬于上述正常情形,還有兩種非正常情形。
非正常情形一:增值稅由中方負擔,其他稅種由外方負擔。對一般納稅人而言,代扣代繳增值稅可以抵扣,且只有增值稅屬于價外稅,相關企業(yè)在與外方簽訂合同時,一般注明增值稅由中方負擔,其他稅種由外方負擔。由于增值稅不由外方負擔,合同價款即為不含稅價,那么代扣代繳增值稅計算公式應變?yōu)椋簯劾U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稅率。
仍舊以上述案例為例,如果合同約定增值稅由中方負擔,其他稅種由外方負擔。不含稅價=100萬元,應扣繳增值稅稅額(實際由中方承擔)=100×6%=6萬元,應扣繳營業(yè)稅金及附加=6×12%=0.72萬元,應扣繳企業(yè)所得稅=100×10%=10萬元,外方實際收到的款項=100-0.72-10=89.28萬元。
非正常情形二:全部稅款(含增值稅及附加、企業(yè)所得稅)由中方負擔。在這種情形下,合同價款既不含增值稅,也不含其他稅,那就需要對代扣代繳增值稅計算公式進行還原,可以運用代數的方法進行公式的推導。假設合同不含稅價(不含增值稅)為T,那么扣除營業(yè)稅金及附加和企業(yè)所得稅后,接受方支付的價款=T-T×增值稅稅率×附加率-T×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率,合同不含稅價T=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增值稅稅率×附加率-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率),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增值稅稅率×附加率-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率)×增值稅稅率。
仍以上述案例為例,合同約定全部稅款由中方負擔,外方凈所得為100萬元。不含稅價=100÷(1-6%×12%-10%)=112萬元,應扣繳增值稅稅額(實際由中方承擔)=112×6%=6.72萬元,應扣繳營業(yè)稅金及附加(實際由中方承擔)=6.72×12%=0.8萬元,應扣繳企業(yè)所得稅(實際由中方承擔)=112×10%=11.2萬元,外方實際收到的款項=112-0.8-11.2=100萬元。
通過比較正常情形和兩種非正常情形,我們會發(fā)現,同樣一筆100萬元的合同,如果統一按37號文件規(guī)定的公式計算,會造成應扣繳稅額計算的錯誤,外方將少繳稅款。因為涉外合同涉及的代扣代繳稅款不僅僅是增值稅,還有營業(yè)稅金及附加、企業(yè)所得稅等,同時合同還會約定涉及的稅款由中方承擔還是外方承擔。對這樣的經濟行為,稅法上其實已經進行了規(guī)范,如《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fā)〔2009〕3號,以下簡稱3號文件)第十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yè)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所得有關的業(yè)務合同時,凡合同中約定由扣繳義務人負擔應納稅款的,應將非居民企業(yè)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為含稅所得后計算征稅。”因此,“營改增”后,計算涉外服務合同中應扣繳稅款額時,應借鑒3號文件的規(guī)定分情況計算,不能統一按37號文件規(guī)定的公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