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減免的貨款應一次性確認收入計繳所得稅
時間: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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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我公司向供貨方購買一批材料,由于我公司發生財務困難,一直無法按合同約定時限付清貨款。現經雙方協商,供貨方同意減免我公司部分債務后立即清償剩余部分貨款。請問,我公司對這筆被減免的貨款如何計繳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規定,上述公司被供貨方減免部分貨款應一次性確認收入并計入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