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重組中符合條件的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不征增值稅
時間: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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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6號,以下簡稱《公告》),對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公告》指出,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后,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相關規定,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征收增值稅。資產的出讓方需將資產重組方案等文件資料報其主管稅務機關。
《公告》強調,納稅人此前已發生并處理的事項,不再做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后,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相關規定,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征收增值稅。資產的出讓方需將資產重組方案等文件資料報其主管稅務機關。
《公告》強調,納稅人此前已發生并處理的事項,不再做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