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子公司提供擔保造成損失可稅前扣除嗎
時間: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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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全資子公司向銀行貸款,由母公司提供擔保,到期無力還款,母公司基于擔保責任代償銀行借款。后來,子公司經營不善,進行清算,母公司形成的這筆債權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根據上述規定,母公司向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形成的債權損失,可以稅前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根據上述規定,母公司向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形成的債權損失,可以稅前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