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增值稅納稅評估中的新老政策對接
時間:201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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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湖北省某縣從事重晶石開采銷售的A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今年1月初,當地國稅機關對該企業2013年度增值稅開展評估發現,賬務反映當年取得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21份,運費金額186萬元,抵扣進項稅額13.02萬元。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注明的進項稅額為9.74萬元,比稅金賬少3.28萬元。
經進一步核實,原來,A企業將186萬元運費金額全部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7%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入賬。其中,2013年8月~12月的82萬元運費,未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中“從8月1日起交通運輸業小規模納稅征收率為3%”的規定執行,從而導致賬面多反映3.28萬元進項稅額。但納稅申報表上反映的運費進項稅額仍是9.74萬元(已通過認證)。對此,評估人員下達評估處理建議書,建議企業調整賬務,轉出多計的進項稅額。
上述案例中的A企業,將82萬元運費按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入賬,正是在“新老”稅收政策對接的節點上出現的涉稅問題。對此,筆者建議,稅務機關在開展納稅評估過程中,應加強評中輔導和宣傳,幫助企業防范因忽視“新老”政策對接而出現的涉稅問題。
以上述A企業為例,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從8月1日起,交通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11%.這意味著一般納稅人抵扣運費的進項稅額時,必須取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其抵扣聯注明的3%或11%的進項稅額予以抵扣。而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的規定尚未取消,從而使A企業在理解上出現偏差,導致錯誤地適用稅收政策。這就需要評估人員在吃透各項新出臺稅收政策的基礎上,結合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引導企業正確理解和適用稅收政策。
“營改增”試點后,納稅人容易混淆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劃分標準。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為小規模納稅人,超過以上標準的均為一般納稅人。而“營改增”試點后的交通運輸業和現代服務業的劃分標準,在50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為小規模納稅人。不同標準同時存在,有可能使企業錯誤選擇劃分標準,帶來不必要的稅收負擔。特別是交通運輸企業,由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仍然生效,有的年應稅銷售額根本就達不到500萬元,卻仍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的標準,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加之該行業的車輛修理、購買配件等項目往往無法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從而導致稅負率高于3%的征收率。在此情形下,評估人員在實施評估的同時應認真做好宣傳工作。
經進一步核實,原來,A企業將186萬元運費金額全部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7%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入賬。其中,2013年8月~12月的82萬元運費,未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中“從8月1日起交通運輸業小規模納稅征收率為3%”的規定執行,從而導致賬面多反映3.28萬元進項稅額。但納稅申報表上反映的運費進項稅額仍是9.74萬元(已通過認證)。對此,評估人員下達評估處理建議書,建議企業調整賬務,轉出多計的進項稅額。
上述案例中的A企業,將82萬元運費按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入賬,正是在“新老”稅收政策對接的節點上出現的涉稅問題。對此,筆者建議,稅務機關在開展納稅評估過程中,應加強評中輔導和宣傳,幫助企業防范因忽視“新老”政策對接而出現的涉稅問題。
以上述A企業為例,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從8月1日起,交通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11%.這意味著一般納稅人抵扣運費的進項稅額時,必須取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其抵扣聯注明的3%或11%的進項稅額予以抵扣。而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的規定尚未取消,從而使A企業在理解上出現偏差,導致錯誤地適用稅收政策。這就需要評估人員在吃透各項新出臺稅收政策的基礎上,結合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引導企業正確理解和適用稅收政策。
“營改增”試點后,納稅人容易混淆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劃分標準。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為小規模納稅人,超過以上標準的均為一般納稅人。而“營改增”試點后的交通運輸業和現代服務業的劃分標準,在50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為小規模納稅人。不同標準同時存在,有可能使企業錯誤選擇劃分標準,帶來不必要的稅收負擔。特別是交通運輸企業,由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仍然生效,有的年應稅銷售額根本就達不到500萬元,卻仍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的標準,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加之該行業的車輛修理、購買配件等項目往往無法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從而導致稅負率高于3%的征收率。在此情形下,評估人員在實施評估的同時應認真做好宣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