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聯企業之間的應收賬款,無法收回,是否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發生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45號)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應收賬款,經法院判決負債方破產,破產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負債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應允許債權方企業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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